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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之郎投资部原经理被判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09:50 红网-三湘都市报

  记者昨日从广东阳江市有关方面获悉:阳东县人民法院10月17日作出判决,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原经理周明华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533万余元,并将他人代为保管的96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法院以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侵占罪判处周明华有期徒刑13年,并没收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的一处房产。据悉,该案是广东近期查办的10大商业贿赂典型案例之一,同时在全国也是较有影响的典型案例。

  私收业务介绍费200万

  据介绍,2003年9月8日,周明华被民营企业喜之郎公司(注册地为阳东县)聘请为投资部经理,负责该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周明华的工资在喜之郎公司属下的深圳市稳智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领取。2003年12月,周明华代表喜之郎公司与世纪证券有限公司协商托管1亿元国债和5000万元企业债券事宜,双方于2003年12月12日和18日签订了两份资产的托管合同,约定托管期限均为1年,期满后世纪公司支付100万元国债托管收益及50万元企业债券托管收益给喜之郎公司。

  洽谈中,世纪公司韩某向周明华许诺,协议签订后,世纪公司可以支付业务介绍费给周某,1亿元国债托管的介绍费是4%%即400万元,5000万元企业债券托管的介绍费是3.6%%即180万元。周明华为收受这些业务介绍费,于2003年12月11日和19日冒用路某的名义与世纪公司私下签订两份“合作协议”,并于同年12月18日和24日分别收取了世纪公司通过路某账户汇入的“客户开发费”150万元、50万元,前后共200万元。周明华将200万元贿赂款取出后用于其个人购买股票。

  还款延期再收300万

  2004年底,喜之郎公司托管1亿元国债和5000万元企业债券到期,但世纪公司没能如期归还。世纪公司希望延期还款,韩某向周明华许诺还可以给一些好处费。2005年2月至5月,周明华利用职务之便,又分别冒用易某、陈某的名义与世纪公司私下签订“合作协议”,先后收受了世纪公司通过易某、陈某账户汇给的好处费7笔共333.56万元。周明华将这些贿赂款大部分亦用于其个人购买股票。案发后,周明华退出赃款共5459041.59元,此外,公安机关还另追回赃款780147.26元。

  此外,周明华还将他人代为保管的96万余元非法占为己有。

  主动交代认定为自首

  2005年7月22日,周明华被刑事拘留,8月26日被逮捕。2006年8月2日,阳东县人民检察院以变更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明华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向阳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日,喜之郎公司副总裁李永良以自诉人身份,以被告人周明华犯侵占罪向阳东法院提起控诉。

  10月17日,阳东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被告人周明华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533.5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被告人周明华还将代为保管的961647.26元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又构成侵占罪。鉴于被告人周明华在案发前向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动交代了其部分受贿的犯罪事实,对该部分犯罪事实,认定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南方都市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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