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人大代表:过期药应免费“以旧换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10:57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朱小勇 通讯员 任文) 广州家庭过期药品绝大部分是10年前生产的,有的甚至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产品。目前农村市场2/3的过期药,都是从形形色色的家庭小药箱流出的。过期药品不仅增加了公众的用药风险,还成为家庭“小炸弹”,而且如果随意丢弃,还将对环境造成污染。市人大代表符策发建议,由企业负责回收家庭的过期药品,最好能推广免费“以旧换新”的方式。有关部门日前在答复中表示,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机制作为制药企业售后法定义务的条件还不成熟,暂不可行。

  最新调查:过期药多是10年前生产

  符策发介绍,一项最新调查表明,我国约有78.6%的家庭存有备用药品,其中30%~40%的药品超过有效期3年以上,82.8%的家庭没有定期清理的习惯。去年广州有企业免费回收行动时发现,回收来的药品绝大部分是10年前生产的,有的甚至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产品。来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的一份统计说,目前农村市场2/3的过期药,都是从形形色色的家庭小药箱流出的。

  符策发介绍,去年“3·15”期间,在广州白云山和记黄埔中药有限公司的发动下,广州医药集团15家企业全球首创“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机制”,并设立定点回收药店,对广药出产的117种过期药品免费“以旧换新”。这一尝试得到消费者的欢迎和拥护。

  代表建议:回收过期药成为企业义务

  迄今为止,国家的确没有相关药品法律明确规范公民处理家庭过期药的行为。也就是说,《药品管理法》只是规定了生产、经营、使用药品的单位不得使用过期药,对家庭过期药如何处置,在法律上还是“空白”。

  为此符策发建议,市府有关监管部门及时填补这方面的空白,对过期药品回收进行规范处理,并尝试将广药及白云山和黄的经验,在更大范围推广;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机制” 作为制药企业的药品售后服务法定义务的条款,规定在地方《药品法》实施办法中,从而最大程度地解决用药安全和环境安全问题。

  部门答复:作为售后义务暂不可行

  有关部门在答复中表示,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机制作为制药企业售后法定义务的条件还不成熟,即使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制定,其效果也不一定好。

  因为地方法规的效力只限于本行政区域、超出本行政区域即没有约束力。换言之,广州市制定的地方法规不能设定强制要求市外药品生产企业回收过期药品的条款。而市民家里存放的药品,有不少是外地的,因此,即使广州市立法将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机制作为制药企业售后法定义务,仍不能保证市民不使用过期药品,特别是市外生产的过期药品。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