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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雇主也也应尊重保姆的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12:00 光明网
赵光瑞

  10月17日,北京市工商局和商务局召集相关人员举行论证会,针对拟定的《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听取各方意见。该论证稿中规定,对属于弱势群体的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休息权给予保护,规定雇主不得安排家政公司员工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应安排家政员工每月4天的休息时间和每天8小时的睡眠时间,遇法定假日无法休息时,要给予日平均工资的两倍的加班补助。(10月18日《新京报》)

  政府部门注重规范保护家政员工的合法权益,符合构建和协社会要求。随着社会发展,家政市场在不断壮大,家政已成为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新兴行业。但是,在家政行业兴起的同时,其行业管理却存在不少问题,特别是家政员工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会常常在雇主的自觉不自觉中忽略。保姆的待遇更是如此,由于她(他)们是从事“工作到家”的事业,有些国家规定的或是社会公认的合法权益,保姆都无法享受。这不能说不是社会的一个遗憾。

  不可否认,雇主雇佣家政人员,大都是通过家政公司请来的,按讲雇主是消费者,因其向家政公司支付了费用,便理所当然地只考虑享受相应的服务。一些雇主认为,因为自己是同家政公司签的雇佣合同,并非是自己直接雇请保姆,因此保姆的有关劳动权益保障,不应该由消费者考虑。加之家政服务的工作量和时间不好划定,又因社会长期遗留下的不好的使用保姆习惯影响,就很容易发生忽视尊重保姆的情况。

  保姆虽说是家政公司派遣“工作到家”的员工,但其劳动的对象和地点,都发生在雇主家里,雇主理应按照劳动法和相关法规要求,文明对待使用保姆。雇主没有任何理由拒绝遵守《劳动法》,随心所欲地支配保姆,必然承担着保障家政员工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责任。

  某些传统的使用保姆的作法,早已落伍时代,作为现代雇主不应该再继承。如旧时雇主视保姆为“下人”,经常不人道地对待保姆,无限地使用保姆等恶习,今天的人们就应完全摒弃。

  再者,从人性化的角度来看,当代人雇佣保姆,也应有更多的人文含量。雇主在雇佣保姆时,应关心保姆的休息,关心保姆的健康和安全,节假日加班应该增加补偿等等。许多人感到好保姆难请,有的据说先后请过80多位保姆,也未遇到称心如意的。这些雇主不妨倒过来想想,自己是不是一位让众多保姆“如意”的雇主呢?对所有的保姆都不满意,恐怕多半毛病出在雇主身上。

  终于,政府部门开始关注保姆这类人员的休息日、节假日问题了,这类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将会逐步得到保障。其实,社会上还有许多不遵守《劳动法》的雇佣行为,如一些私营企业长期让员工超时、超强度工作,不遵守国家法定休息日制度等等,还较为普遍存在。这些都应该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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