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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减肥广告当以“丽姿”为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3日14:24 四川新闻网

  张铁鹰

  在丽姿减肥胶囊的广告中,观众可以看到几个“现身说法”夸减肥效果的消费者。让人没想到的是,广告中被称为“爱玲”的女孩,公开指责丽姿广告胡编乱造,盗用其照片,并且以侵犯自己名誉权和肖像权为由将“丽姿”告上了法庭。(10月13日《京华时报》)

  广告中被称为“爱玲”的女孩,真名叫王晓檬,今年23岁。在某报纸刊登的“丽姿”广告中,印有王晓檬的半身照片,其广告词说女孩名叫“爱玲”,“体重曾经140斤”,自从“有了丽姿,她现在只有115斤了”。对此,王晓檬觉得既气愤又好笑,她说:“完全是编造的,跟我一点都不符合。我从来没有用过丽姿,不知道他们怎么编得出来?”是一个朋友看见广告后,打电话询问王晓檬是否给“丽姿”做广告,她才知道自己的照片被盗用了,而广告的制作者也承认“广告上的照片是从网上下载的,照片旁的文字则是宣传措辞,不是真实的。”

  “现身”丽姿减肥广告的女孩不止王晓檬一人,既然王晓檬的照片是盗用的,所谓的减肥效果是胡乱编造的,那其他人的照片是否也是盗用,当事人是否真的服用了“丽姿”,也就很值得怀疑了。其他人之所以没有像王晓檬一样将厂家告上法庭,也许是还不知道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到了侵犯。但即使如此,王晓檬的起诉,足以使丽姿减肥胶囊受到消费者的冷遇。

  如今,不少减肥类产品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在做广告时,除了选择亮丽的女影星为产品代言外,都会像“丽姿”一样再弄上几个普通人“现身说法”。这种方法很能引起一些消费者的“共鸣”,从而增加市场销售量。可是有的厂家为了突出产品的效果,故意编造虚假的广告内容,杜撰根本不存在的消费者形象。既然这种做法并非“丽姿”一家,那其它减肥产品会不会因侵犯当事人的肖像权和名誉权而被告上法庭呢?

  王晓檬起诉“丽姿”,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8万元,肖像使用费2万元。虽然法院的判决还未最后作出,但“丽姿”败诉已成定局。这个教训是留给“丽姿”自己的,同时也是留给其它减肥产品的。但愿其它减肥产品能以“丽姿”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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