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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雇主性骚扰关键不在“分开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01:00 北京晨报

  据媒体报道,日前,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共同召集消协会、家政服务协会、法律专家、家政服务员维权组织等有关代表,召开了《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公开论证会。这份合同范本适用于提供一般家务、孕产妇护理、婴幼儿护理、病人护理等全日制的员工式家政服务活动,同时,合同范本也对保姆的合法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休息权等明确提出了保护措施,如规定消费者应尊重家政公司员工的人格尊严及劳动,提供劳动条件和服务环境,提供适当和安全的居住场所,不得歧视、虐待或性骚扰家政公司员工,不得安排家政公

司员工与异性成年人同居一室等。其中,“消费者不得安排保姆与成年异性共住一室”引起了诸多争议。

  大家理解,《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试图细化双方的责任与权利,具体到“不得共住一室”,自然是为了防止雇主对于保姆的性骚扰,但是,这一条款如何实施是个大问题。比如有观点就指出,众所周知,目前老百姓住房远非宽裕,对于居住条件差的雇主,如何实施这一细则?再较真点说,那些行动不便的老人请保姆就是为了贴身照顾的,又怎能不“同居一室”?

  其实这种争论远无必要。首先,《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只不过是合同范本,无论工商局、商务局还是消协会、家政服务协会,哪个单位都没有权力要求签订“不得同居一室”条款的权力。参照合同法,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因此,家政合同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单位与个人均无权干涉。从这看出,许多争议实际上是小题大做了。

  其次,话说回来,防止雇主性骚扰的关键也不在是不是“分开住”,需要的是服务性行业从业者要具备相关法律意识,并且要有相关健全法律予以保护。仅仅一份合同,仅仅一款“不得共住一室”的条文,是根本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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