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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必须修防空地下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08:41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光明 近日,安徽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规定,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或个人应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城市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编制和项目报建的联审。

  根据该实施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该

建筑项目进行审查,并出具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规划、建设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查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意见书。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城市规划区内民用建筑项目(含各类开发区及其他重要经济目标区的民用建筑项目)免建防空地下室或者减少应建面积,降低防护标准。未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可以按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至10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不得减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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