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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视野中的影响性诉讼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08:41 法制日报

  公益诉讼,本来是上个世纪80年代所开展的法律移植运动的一个延伸部分,公益诉讼被介绍到我国,恰逢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阶段,被解放的生产关系释放出神奇的能量,吃苦耐劳、欺行霸市、投机钻营的人各显神通,短缺经济被物产的极大丰富所取代,人们的生活水平在不断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了阶层分化,社会也在关注私利的基础上一定程度地转向关注公共利益。

  尽管学者们还在为公益诉讼争论不休,而以律师为代表的法律工作者已经频繁地拿起“公益诉讼”这个武器向着那些他们认为侵犯公共利益的不合理存在开战了。

  在公益诉讼伴随着不断涌现的影响性案件被热炒时,关于公益诉讼的质疑也开始出现了:三大诉讼法,有关于公益诉讼的规定吗?按照现行程序法,哪一个私人诉讼可以算得上真正意义上的公益诉讼呢?谁是公共利益的代表者?为什么说你的诉讼是公益诉讼?对于诉讼另一方而言,媒体以公益诉讼的炒作对它们是否公平呢?在我们这样一个制定法国家,“公益诉讼”的个案可以在何种程度上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公益诉讼的经费由谁承担?离开外援所谓的“公益诉讼”能否在中国落地生根?中国的法治走向,与公益诉讼有何关系?它能够承载人们所赋予的意义吗?等等。

  影响性诉讼没有面临公益诉讼如此之多的概念问题,它对已经发生和正常发生的个案促进法治现象的观察研究,我们把那些能够影响法治进程的个案称为影响性诉讼。立法影响社会,这是自上而下的影响,也是从一般到特殊的影响;个案影响社会,是自下而上的影响,也是从特殊到一般的影响。精英们关注制订法律,而百姓们关注身边案例。在后法律移植时代,影响性诉讼影响法律本土化进程。

  公益诉讼的本土化,首先面临两个难题:第一要先正名。名不正则言不顺。公益诉讼,公益这个概念难以界定,必须界定了公益的范围,才能明确公益诉讼的范围。(公益的诉讼更没有先例);第二,要先立法。由于我们沿袭制定法的模式和传统,公益诉讼在现有法律体系下没有地位,只有先搞立法,有法律依据,法院才好参与,法院不参与,公益诉讼举步维艰。

  对于影响性诉讼而言,它本身不是移植过来的法律术语,而是对中国当下发生的个案影响法治的法律现象的描述。大多数公众和法律人都感受到那些个案的影响力,甚至亲自参与其中。对于影响性诉讼而言,概念的界定,研究的深化是迫切而必要的,但人们对此耳濡目染,并不陌生,正名的压力不大。如果判例能够成为法律渊源之一,甚至是判例汇编能够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个案对法治的影响力将会大为加强和提升。但是,当下个案并非不能影响法治进程,而判例的作用加强,也需要通过一些个案来推动。因而,影响性诉讼不用陷入正名困境之中,也不限于直接代表公共利益的案件,只要能够促进法治的个案,就是影响性诉讼,就可以加以关注和研究。即使判例还没有成为法律渊源,已经被移植过来的大量法律法规,也需要通过个案来激活,通过个案来检验,通过个案来宣传。

  事实上,影响性诉讼扩大了公益诉讼的领域,发扬了公益诉讼的特点,回避了公益诉讼的困难。我们看到,往往影响性诉讼和公益诉讼是同一类案件,用同类似的方法,追求基本相同的目标。它们都重视个案,都追求通过个案促进法制和人权保障;又面临个案不能成为先例的难题。如果说公益诉讼不是孤独来到世间的,那么它的兄弟一定是影响性诉讼;如果说影响性诉讼需要一个相互支持的弟兄,那么它一定是公益诉讼。

  如果说公益诉讼在中国需要本土化,而包括那些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公益性案件在内的影响性诉讼事实上已经是法治在中国本土化成长的媒质和生长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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