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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08:41 法制日报

  高端访谈

  本报记者 于呐洋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坚决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行政系统的

一项重要政治任务。”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近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分析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原则和重大部署,标志着我们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是指导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纲领性文件。全国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司法行政干警、法律服务工作者,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上来,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大任务

  吴爱英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任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以良好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法律服务、有力的法律保障为基础。司法行政机关是国家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密切相关。

  吴爱英指出,六中全会通过的《决定》,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等作出了一系列具体部署,其中多处对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刑罚执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法制宣传、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国家司法考试等职能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司法行政工作的高度重视。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任务的提出,既为司法行政工作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也对司法行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吴爱英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光荣职责,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立足司法行政职能,找准切入点,把握好结合点,努力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保障。

  努力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社会要和谐,首先要发展。”吴爱英强调,司法行政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把保障和促进协调发展作为首要任务。要进一步强化为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服务的观念,按照全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部署,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目标要求,通过诉讼和非诉讼代理、法律咨询等服务方式,促进农业不断增效、农村加快发展、农民持续增收,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紧紧围绕中央统筹区域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积极投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崛起等国家重大经济活动领域,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目标要求,努力为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社会事业建设、建设创新型国家以及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强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加强环境治理保护等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全力维护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维护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吴爱英指出,刑罚执行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能,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履行罪犯教育改造职能;劳动教养制度是对严重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一种法律制度。”吴爱英要求,要按照《决定》的要求,积极推进监狱体制改革,完善刑罚执行制度;加快监狱布局调整步伐,实现布局合理、规模适度、功能实用、管理信息化的要求。要继续深化劳教管理工作改革,不断完善教育矫治制度。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对罪犯和劳教人员进行教育改造工作的新途径和新办法,综合运用教育、管理、劳动和心理矫治、社会帮教、技能培训等多种手段,不断提高罪犯和劳教人员教育改造质量。大力加强监狱和劳教场所安全稳定工作机制和领导责任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决杜绝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确保监狱劳教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努力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

  吴爱英指出,六中全会《决定》对维护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明确要求。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法律服务职能,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吴爱英要求,要按照《决定》中“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法律服务的社会公信力,努力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提供服务,着力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吴爱英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各类法律服务组织和广大法律服务工作者,要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社会、面向群众的方向,通过诉讼和非诉讼业务活动,着力帮助群众解决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设拆迁、环境治理保护、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中遇到的涉法涉诉问题,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积极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

  “法制宣传教育是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吴爱英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五五”普法规划,突出抓好宪法的学习宣传,着力提高公民的宪法意识;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宣传教育,推进公民特别是公务员牢固树立并自觉践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理念;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产生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努力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吴爱英表示,要深入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制主题教育活动,大力推进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坚持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深入开展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引导全社会形成守法纪、知荣辱、树新风、促和谐的文明风尚。结合开展平安建设、法治建设、和谐区域建设,围绕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推进多形式、多层次的依法治理工作,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努力建设符合我国国情、体现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大力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人民调解在建立良好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重要作用。”吴爱英指出,人民调解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群众自治活动,具有不伤感情、成本低、效率高的工作特色。

  吴爱英要求,要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矛盾排查调处机制,积极推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机结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和办法,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积极拓展调解领域,在做好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赔偿等民间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介入社会难点、热点纠纷和群体性纠纷的调解,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同时,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努力消除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不和谐因素,筑牢维护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进一步加强律师工作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吴爱英指出,律师制度是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良性运行、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作为法律服务的主体力量,律师通过为政府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法律服务和咨询,对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市场经济主体依法经营、当事人依法维权、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吴爱英要求,要大力拓展律师法律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律师法律服务的专业优势,积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引导广大律师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对职业操守负责的态度,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切实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要组织引导律师积极参与涉法信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工作,探索在法庭外和非诉讼活动中促使当事人和解的方法和途径,努力引导当事人依法妥善处理各种利益纠纷,防止矛盾激化。要坚持不懈地抓好律师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教育管理,完善律师职业规范,严格律师执业纪律。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努力建设一支“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高素质律师队伍。

  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是国家保障社会弱势群体无偿获得法律帮助、平等实现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救助制度。”吴爱英指出,要按照六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推动各级政府进一步加大对法律援助的投入力度。加强法律援助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扩大援助覆盖面,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和质量,切实解决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需求问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加大对农民工法律援助的工作力度。

  认真做好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科学、正确的司法鉴定结论,能够有效地为协调解决利益冲突提供依据,有利于维护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吴爱英指出,司法鉴定是对诉讼、仲裁活动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六中全会《决定》关于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要求,深入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与有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吴爱英要求,要切实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队伍建设,大力提高队伍素质和执业水平;认真履行司法鉴定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对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监管,建立和维护正常的司法鉴定秩序;大力加强司法鉴定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不断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社会公信力,努力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

  切实加强公证工作

  “公证工作与律师工作一样,是我国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项重要的预防性法律制度,公证对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确保交易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作用。”吴爱英指出,要认真贯彻执行公证法,推进公证体制改革和机构改革,通过公证机构布局调整,逐步实现公证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要健全完善公证制度规范体系,健全完善公证执业活动监督管理体系,逐步将公证管理工作和公证执业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公证服务多方面、多层次的需求,积极拓展公证工作领域,进一步扩大公证服务的涵盖面,为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充分发挥公证制度的预防性功能和服务功能,引导当事人借助公证手段调节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积极预防矛盾纠纷,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避免和减少司法诉讼,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要加强公证队伍建设,提高公证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提高公证质量和社会公信力,以高质量的公证工作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

  积极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和帮教安置工作

  “社区矫正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行为,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吴爱英指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条件的,不需要、不适宜监禁或者继续监禁的罪犯放到社区,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吴爱英要求,要按照《决定》“积极推行社区矫正”的要求,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第一批6个试点省(市)要继续深化试点,扩大试点覆盖面,健全完善试点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推动试点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第二批扩大试点的12个省(区、市)要认真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稳妥地推开试点工作。要不断提高社区矫正的质量和效果,帮助矫正对象更快更好地融入社会。同时,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按照“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职责法制化”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衔接管理,不断增强帮教安置的效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不断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

  吴爱英指出,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国家司法考试制度是司法体制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考试是国家授予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一种专门考试,只有通过这一考试的人员才具有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的从业资格。司法考试制度为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素质,实现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化提供了保障。从2002年开始,司法部已经组织了5次国家司法考试,为国家选拔了一大批法律专门人才。要按照《决定》关于完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要求,按照“最权威、最规范、最严密、最廉洁”的目标和“组织严密、程序严谨、标准严格、纪律严明”的要求,认真做好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努力为国家选拔高素质的法律专门人才。

  切实加强司法行政基层基础工作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心在基层。”《决定》强调要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明确提出了加强包括司法所在内的“两所一庭”基层基础建设的要求。

  吴爱英指出,司法行政基层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需要进一步巩固和加强。要按照《决定》关于加强司法所建设的明确要求,全面推进司法所建设。要加强司法所基础设施建设,把司法所办公用房建设好,不断提高司法所装备和业务经费保障水平;加强司法所组织建设,切实解决司法所机构和编制问题;加强司法所管理工作,实现司法所管理规范化、制度化。要不断加强基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加大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司法行政基层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全面活跃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整合现有力量,综合各项职能,充分发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基层党委政府、服务广大人民群众中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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