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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保险内容应当进行修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08:41 法制日报

  本报北京10月23日讯 记者周芬棉 去年8月,黄金荣以火车票价中包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而自己并不知情为由,对北京铁路局提起诉讼,引发轰动一时的“火车票强制保险第一案”(本报多次进行报道)。作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保监会对此爱莫能助,使大众寄希望于保监会撤销这一所谓强制保险的意愿落空。在22日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财经法律论坛上,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首次表态,《铁路旅客意外伤害条例》中规定的强制保险内容应当进行修改。

  杨华柏说,现行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条例》规定的铁路部门对于火车票购票人收取票价2%的强制保险,不合理。这个强制保险不是由保险公司收取的,由于在这个问题上认识不同引发了诉讼因此应当进行修改。

  据他介绍,我国的强制保险制度与西方的市场强制保险制度相比,无论是在立法的范围、覆盖面、开发的险种,还是监管制度方面,都比较落后。里面仅确定了七种强制险种,而德国大体上有一百二十多种强制保险,韩国和俄罗斯均规定了公共场所必须进行火灾责任强制保险,日本、韩国、俄罗斯、南非、瑞士、英国等国家都规定了核设施的强制责任保险。

  他建议,我国应当修改保险法中的关于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因修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程序和时间比较长,可以考虑把权限适当下降,下降到由保险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国务院其他部门共商。同时,保监会要加强对强制保险的监管,尤其要加强对强制保险条款的审批。由于在强制保险的投保当中,投保人和被保人都处于被动地位,因此监管部门在条款的审批过程中,应当特别注重它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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