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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城事聚焦:公共物业的业主自治权应得到尊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09:05 金羊网-新快报

  10月21日,广州20家业委会主任在一份提议上盖了公章或是签上了名字,这些楼盘向省人大推荐由民间力量组织撰写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意见稿。他们还期望得到更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征集签名后向人大、政协提出议案和提案,争取制定《广东省业主自治条例》,进而向全国人大提出一部《业主自治法》的草案。

  ■王则楚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所规范的物业管理,是“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说到底,是公共物业的共有权人将其共有公共物业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并承担服务费用,这样一种服务贸易市场行为。而公共物业的所有人是一群共有人,他们必须通过代议制的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将公共物业的共有权委托给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以实现他们对共有公共物业的自治权。只有这样,在物业管理这个服务贸易市场中,业委会作为与物业管理企业对等的市场主体存在,才可能有公平公正的交易。

  然而,在实际的物业管理服务贸易中,前期介入的物业管理企业,在开发商的指使下,已经拥有了物业的管理权和收费权。他们往往利用共有业主“一盘散沙无组织,一无所有无经费,一门心思‘搭便车’,一无所知易受骗”的状况,千方百计阻挠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使他们对公共物业的自治权难以实现,从而使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业主及业主大会的规定化为乌有。

  对此,业委会经过反复讨论,在《业主自治条例》中,在公共物业的确定、业委会的成立、业委会的法人地位等方面提出了不少很好的意见。这些应当会受到立法机关的重视,在修改《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时予以采纳。

  业主委员会通过联谊方式,形成代表自己利益的意见,并试图影响政府和人大的决策。对此,我们应该保护和支持。

  在当今的中国,各种“利益集团”迅速产生和发展起来,对政府的决策以及决策的执行施加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这些权势集团在决策影响上与人民群众的博弈,许多手段是不正当的,上不得台面的,是在进行“寻租”。他们对付自己博弈对手的方法,就是千方百计阻止其形成与自己平等的市场博弈主体。

  作为以维护市场公平公正为己任的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爱护、支持广大业主在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自治权,支持他们依法按程序成立业委会,支持他们依法实施公共物业的自治权。在物业管理社区中的共产党组织和共产党员,应当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积极参加社区业委会的工作,为建设和谐社区贡献力量。(作者系广东省政协常委、省政府参事)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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