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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拿什么拯救你,临时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10:53 四川新闻网

  陈建新,温州科技馆原筹备办主任,他利用“筹备办”这个临时机构大做文章,耗费公款3700多万元购买了一大堆科技“废品”。近日,陈建新因贪污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9年。这一事件引起人们对临时机构的关注,北京大学李成言教授认为,过多的临时机构会使计划经济回潮,不利于建立健康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0月21日新华社)

  所谓“临时机构”,大到中央的XX立法小组,小到地方部门的“指挥部”、“开发

办”,临时机构在国家社会经济管理和政治生活中可谓无所不在。临时机构有多少,这恐怕谁也说不清,细心的人可能会发现,一个地方或部门的党政领导往往身兼数个甚至数十个“临时机构”的负责人。前段时间,《半月谈》曾有报道说,陕西省曾对各种领导小组、委员会、协调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临时机构进行清理,一次就撤销了256个临时机构。临时机构之多、之冗,由此可见一斑。

  临时机构的设置,本是为了更好地适应行政环境,提高行政效率,可是,在现实中,临时机构的滋生、蔓延,不但导致了机构膨胀,增加了国家的财政负担,也给腐败大开了方便之门。

  临时机构之所以“多”、“滥”而且“乱”,甚至成了腐败的温床。首先,就在于准入、退出机制的非规范化。在我国,无论哪一个层级的临时机构,绝大多数都没有组织法。以《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为例,对于非常设机构的设立条件、职权、组织以及与常设机构的关系、撤销等,这两部法律都没有涉及。在缺乏健全法律的规范下,长期以来,行政机关职权不清、相互交叉,政府职能滞后,这直接导致和数次机构改革的失败,使得“裁斥冗员”总也走不出“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的怪圈。

  法治,是管理临时机构的第一步。无论是临时机构的设立、终结或撤销,还是升格为常设机构,都必须经合法程序并依照相关法律进行。出于安于现状的堕性,许多临时机构在问题已经解决后仍然长期“非法”存在,这种现象其实也并非“中国特色”,许多西方国家也存在。为了解决这类问题,20世纪70年代,美国就采用了一种被称为“日落立法”的办法来杜绝临时机构的衙门化,如果立法机关无所作为,临机构到规定期限将自动撤销,只有主动采取行动即重新审查其必要性及重新授权,该机构才可能继续生存。

  西方国家要设立一个临时机构,有着特别严格的程序:先是由有关部门、专家委员会提出专提报告,接着行政会议讨论,最后才能拍板,而且,除了一些紧迫性较强临时机构外,大多数都需要议院批准才可以任命。有个典型的例子时,即使在二战那个非常时期,美国总统要想设置临时机构,也得和国会妥协。换句话说,要控制临时机构的自我膨胀,要杜绝“临时腐败”的发生,除了法治、程序,还需要民主。

  温州科技馆原筹备办“陈建新案”发生后,针对临时机构中的这些问题,记者、专家都不约而同地开出了一剂药方“加强监管”。这似乎是条件反射,一旦有大案要案发生,“监管失灵”就成了一块遮羞布,而“加强监管”就成了万金油。其实,党内有纪检、政府有监察,还有审计、舆论等,监管不可谓不完善。然而,再好的制度也需要在民主的氛围中才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如果说腐败是黑暗的话,那么,民主就是阳光。或许,民主不能根绝腐败,但民主却可揭露腐败,让腐败无处遁形。

  [作者:彭兴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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