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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万买个“凹陷”商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4日15:59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魏丽娜 通讯员 朱仕宏)商业中心物业私自改建公共部分,众业主为获得租金收益表示默许。而李晓(化名)花238万元巨资购买的商铺却因改动而处于孤立位置,遂诉之法庭要求各被告停止对其商铺及有关联的公共设施的不法侵害,将其所购商铺恢复原状。法院以各方当事人实现物权之最大利益化为依据,从保护绝大部分业主的利益出发,没有支持李晓的诉请求。

  买“凹陷”商铺告上庭

  2001年初,李晓一次付清238万元购买了某酒店商业中心首层119.48平方米的140号商铺。其中实得面积59.74平方米,其余是业主共用和公共房屋分摊面积。

  2002年8月,一家快餐店落户于129、131、137铺。为配合快餐店经营需要,中心一楼商铺门口位置往外移动至走廊前的柱位边,大堂从此被隔断。同年6月,物业公司告知李晓,其可对铺门位置作相应改动,工程费自付,改动建筑面积以合同为主。李晓对此不同意。但隔壁的141号金饰店却依告示将门口前移。这样,李晓的商铺就被夹在中间,门口凹在里面,“隐藏”了起来。

  看到公共地方被强占、经济效益大不如前,李晓在2004年3月将该酒店、物业公司、快餐店、金饰店、上市公司、中心业主委员会等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各被告停止对其商铺及有关联的公共设施、用地及公共分摊面积的不法侵害,拆除自140号至110号铺之间的隔离物,将其所购商铺的物权恢复原状。

  判决依据物权利益最大化

  法院查明,虽中心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均在未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就做出改动和公共面积的转租决定,程序上存在瑕疵。但实际上,现商业中心外侧广场代替了原人行走廊的作用,并不影响通行,而李晓的140门口临街,与中心大厅并不直接相邻。而且除李晓外的业主均未提出异议,应认为予以默认。

  如支持李晓诉求,将导致快餐店与上市公司无法分隔,无法正常经营,只能终止租约,各出租业主的租金利益无法取得。另外,金饰店也要停止营业重新装修,导致其重大经济损失。由于本案涉及一业主与商业中心绝大部分业主的利益碰撞,应运用公平原则进行衡量,使各方当事人实现物权之最大利益化。最后,法院判决,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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