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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机票超售:被篡改的国际惯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6:00 光明网
傅新

  “国际惯例”也要打假,而对付虚假“国际惯例”的最好办法,就是有关部门加紧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相关法规措施,压缩一些行业拿“国际惯例”说事儿的空间。

  拿着机票却因飞机满员而无法登机,原来机票属于“超售”。乘客肖先生把南方航空北京分公司告上了法庭,控诉对方欺诈消费者。这起全国首例因“超售”机票问题引发的诉讼,日前已由北京市朝阳法院宣布受理。(10月18日《新京报》)

  机票“超售”,即航空公司的航班实际售座多于飞机客舱座位,比如一个航班只有200个座位,但航空公司却销售出205个座位。南航有关人士表示,机票“超售”是一种国际惯例,目前在国内也属正常市场销售行为。

  因为有些乘客在购买机票后不登机,只要不退票就可改乘下一航班,这样就造成上一航班的空位。“超售”是为了最大程度地减少飞机的座位虚耗。

  又是“国际惯例”!在市场竞争激烈、服务意识至上的国外民航业,怎么可能存在一种为了公司利益而不顾乘客利益、为了多售机票而让部分乘客无法登机的“惯例”?于是笔者查阅了相关资料,一查才知道,原来国内航空公司的机票“超售”,不过是一种被篡改了的“国际惯例”。

  国外航空公司确实有“超售”惯例,但其有两个基本前提:一是事先告知——乘客在购买机票之时,航空公司必须告知乘客机票存在“超售”,买与不买的决定权在乘客自己。如美国《联邦条例法典》规定,每一承运人都应张贴“航班超售通知”,并且要将该“通知”印在机票上,或者附随于机票的另一张纸上;二是事后赔偿——所有因机票“超售”

  而被拒载的旅客有权获得经济赔偿,那些不急于出行的旅客可以选择放弃其座位以换取赔偿金。《联邦条例法典》规定,当被拒载的旅客在航空公司安排下乘坐另一航班,到达目的地时间比原航班晚一到两个小时之间,航空公司须赔偿旅客相当于单程机票票价的金额,晚于两小时,赔偿翻番为票价的两倍。欧盟关于“超售”的赔偿则按航程计算,如航程在1500公里以内的短途飞行为250欧元等等。

  很明显,国内航空公司的机票“超售”,是一种有选择地与国际接轨,将“国际惯例”进行篡改之后,只保留了有利于航空公司的“惯例”,而将不利于航空公司的“惯例”抛诸脑后。国内航空公司不向购票人明示所售机票的“超售”性质,甚至在购票人询问时故意隐瞒,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剥夺了购票人的知情权、选择权;而在乘客被拒绝登机之后,除了安排其改乘下一航班外,没有任何经济补偿,明显侵犯了乘客的正当权益。机票“超售”是航空公司为了避免损失而采取的举措,我们可以理解。但收益与风险是并存的,要最大限度地赢利,就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赔偿乘客损失的风险,而不能为了公司赢利而将风险和损失转嫁给消费者。

  拿“国际惯例”说事儿,近些年来成了一些行业蒙骗消费者、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借口,成了为其侵权行为正名分的“幌子”。而实际上,很多所谓的“国际惯例”纯属子虚乌有,有些“国际惯例”是被篡改过、修正过的,还有些“国际惯例”,不过是某个穷国、小国根据特殊国情制定的特殊措施,根本不是国际通行的“惯例”。

  看来,“国际惯例”也要打假,而对付虚假“国际惯例”的最好办法,就是有关部门加紧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相关法规措施,压缩一些行业拿“国际惯例”说事儿的空间。比如机票“超售”问题,如果相关部门能及时制定法规措施对其进行规范,各航空公司便不可能拿“国际惯例”唬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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