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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保护欠薪民工,法院还应该怎么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6:00 光明网
池墨

  法院如何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9月30日公布司法解释给出了答案。这个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中国青年报》10月2日)

  无论是劳动法还是民法,都对保护劳动者作出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标准工资既是价值的平等交换,也是法律规定的责任和义务。然而,长期以来,一些用人单位利欲熏心,故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意图将农民工的血汗钱一抹而光。

  一段时期以来,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是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普通百姓高度关注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社会恶性事件频频发生,一些无奈的农民工不惜采取极端的讨薪方式,或跳塔、跳楼,或以过激的方式对用人者采取“非常措施”,前者不但让农民工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也影响了社会秩序,后者则容易酿成恶性社会事件,为社会增添不稳定因素。尽管有关部门对欠薪问题表示高度关注,但却收效甚微,农民工讨薪难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最高法公布司法解释,明确劳动者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无疑为劳动者提供了一条讨薪“法律通道”。但是,笔者认为,以单位的工资欠条作为证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固然便利了被欠薪的劳动者,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从此就可以方便地“出入法院的大门”。作为原告方,还须向法院交纳一定数额的起诉费,尽管法律规定,该项费用由败诉一方支付,但是,作为已经被欠薪的劳动者,本已经捉襟见肘,到法院起诉还须交纳起诉费,对他们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所以,如何降低打官司的门槛,是最高法还需注意的细节。因此,法院是否可以减免或者降低讨薪案件的受理费用,让农民工更方便、更有信心地与用人单位在法庭上见?

  让法律说话,是法治社会强有力的表现,既体现了法律的公信力,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尽管最高法公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条都有利于被欠薪的劳动者,但这毕竟只是法律上的解释,对于那些欠薪者来说,如何以最少的“经济成本”拿到被拖欠的薪酬是最现实的问题,也是讨薪的当务之急。所以,最高法应该考虑民工的实际处境以及经济状况,不“收费“或者“少收费”,既要方便欠薪者打官司,又要让欠薪者打得起官司,让所有的被欠薪者都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讨要薪酬,才是解决欠薪问题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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