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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侵害他人隐私被判赔8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7:14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10月24日讯(记者 何淼玲 实习生 白婷婷)只要一打开互联网,偷拍的画面比比皆是,殊不知这是一种严重的侵权行为,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近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就对一起类似案件进行了宣判。

  2006年9月4日19时许,余某(男)在长沙市芙蓉区某大厦16楼女厕内,用手机对正在如厕的周某(女)进行了偷拍。周某发现后,立即报警将余某抓获。次日,余某被公安机

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7天及收缴作案用手机的行政处罚。事件发生后,周某常常感到惊恐、羞耻,出现应激障碍等症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她于2006年9月8日向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余某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芙蓉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06年9月27日及10月17日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和个人隐私权依法受到保护。余某在公共卫生间对周某的个人私密行为进行偷拍,侵害了周某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损害了周某的身心健康,已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结果判决余某于判决生效后3天内,以口头方式向周某当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事先须经法院审查;同时赔偿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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