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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申请辞职单位同意法院反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8:30 法制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张建忠 河南省焦作市一精神病人慕某多次向单位递交辞职申请,单位最终批准其辞职。慕某的父亲以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慕某在精神病发病期间单位不应批准其辞职。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于10月24日作出判决,认定慕某的辞职申请无效,单位应恢复慕某的工作,并补发工资和医疗费。

  据了解,1991年慕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焦作一家单位工作。1999年11月10日,慕某

向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当时慕某已经显示出精神异常,单位领导也曾多次做劝阻工作,没有批准其辞职。2000年2月13日,慕某再次向单位提交辞职申请,单位于次日批准其辞职。慕某辞职后即离家出走,慕某的父亲将慕某找回,将其送至精神病院,确诊为精神分裂症。法院经审理认定,慕某自2000年1月1日起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慕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递交的辞职申请应视为无效,遂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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