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败诉业主不服判准备上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8:30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郭宏鹏 “除了设置儿童乐园、足底按摩式浮雕、层层跌落的带状河景等景观……投资商还要继续投资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投资景观。”这是福州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在各种形式广告中允诺的,但业主购买房子后,开发商却没有履行广告允诺,业主只好状告开发商违约。那么,广告允诺是否构成合同要约呢?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泰禾(福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禾公司)和福州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福房公司)的广告允诺属正常的商业吹嘘,不构成广告允诺,不应当认定为要约。因此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天元美树馆”业主代表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准备上诉。

  2003年7月以来,泰禾公司作为投资商、福房公司作为发展商,共同开发销售“天元美树馆”商品房,他们在福州当地报纸、户外广告、免费公开发送刊物等媒介上极力宣传“天元美树馆”具有突出的新国际景观特色。同年12月19日,泰禾公司在福州某报纸《百年的光荣与梦想———访泰禾集团掌门人黄其森》的广告中明确允诺,决定对“天元美树馆”的景观追加投资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业主在上述宣传攻势下,购买了“天元美树馆”商品房,购房合同约定,绿化景观于2005年9月30日前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交付期限过了,开发商交付的景观并不具备宣传资料明确允诺的内容,儿童游乐场、足底按摩式浮雕、层层跌落的带状河景等景观并没有设置;泰禾公司景观追加投资款也没有到位。据此,业主代表将泰禾公司和福房公司告到鼓楼区法院,要求他们履行合同义务及广告允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合同法规定,商业广告在原则上是一种要约邀请,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未订入合同中的宣传广告内容作为合同内容看待,但当开发商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说明非常具体、明确,买受人基于出卖人在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才签订合同的,该宣传广告应认定为要约。本案中被告在宣传广告、刊物及报纸上宣传的相关内容并未订入双方的合同中,对商品房及相关设施的宣传并非具体、明确,且没有明显、故意的夸大其词作不真实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宣传广告上的内容,没有明确的质量标准,容易为消费者辨别,属于正常的商业吹嘘,不构成广告允诺,不应当认定为要约。被告在宣传资料上的宣传内容为要约邀请,且未将宣传内容中设置儿童游乐场、带状河景等景观订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泰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其森在记者访谈中的陈述不是要约。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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