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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愿与各国合作打击腐败犯罪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8:30 法制日报

  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振川在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第一次年会及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近年来,中国政府在打击腐败犯罪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中国愿与各国合作共同打击腐败犯罪。

  成效通过个案推动反腐合作的发展

  记者:近年来,随着余振东等一批腐败分子的归国受审,我们注意到,中国检察机关在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国际合作方面加大了力度,并取得了成效,请问,这些成效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

  王振川:中国检察机关在惩治跨国贪污贿赂犯罪国际合作方面取得的成效,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积极参加有关反腐败国际合作会议和活动,建立合作联络机制。2004年,胡锦涛主席和布什总统在APEC智利会议上共同签署了“中美反腐败政治宣言”,阐明了反腐败合作是符合双边利益的。在此精神下,中美反腐败职能部门在进一步加强追诉腐败犯罪合作的同时,建立了合作和联络工作机制,在该机制中,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是其重要的成员之一。

  在今年的“APEC反腐败研讨与合作上海会议”上,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代表与我国检察等部门就追诉贪污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司法协助、遣返、引渡等协助事项进行了富有成效的交流与磋商,并建立了稳定的联络机制。

  第二,作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开展司法协助的中方联络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参加和开展国际检察合作与司法协助活动。去年12月10日至13日,在我国深圳,召开了由22个国家和地区参加的亚欧总检察长会议。本次会议的主题就是“合作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建设和谐稳定繁荣社会”。贾春旺检察长在会议上提出:“各国检察机关之间的合作是国际司法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会议,为我国检察机关与相关国家建立追诉贪污贿赂犯罪合作机制起到了重大的推动作用。

  第三,检察机关大力开展与外国职能部门在反腐败方面的执法合作,在具体案件中体现成效。我国自从对外开展司法协助以来,一直把缉捕潜逃境外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作为对外司法合作的重点工作。与俄罗斯、西班牙等国家签署引渡条约,将为我国缉捕在逃境外的腐败犯罪嫌疑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我国检察机关利用已有的国际条约、公约和国际执法合作机制,在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等部门的大力协作下,开展了一些个案的国际执法合作。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特大贪污挪用公款案件中三名在逃美国的犯罪嫌疑人,通过中美双方执法机关的共同努力,余振东已归案受审,另两名犯罪嫌疑人许超凡和许国俊(包括他们各自的妻子)也已被美国警方拘捕,中美执法部门正在积极开展磋商,加强对其涉嫌犯罪行为的追诉。2002年4月,我国检察机关与俄罗斯检察部门合作,成功将涉嫌贪污犯罪的原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主任王德宝引渡回国。2004年8月,在公安部门的协助下,检察机关将潜逃英国并持有英国本土身份证的贪污犯罪嫌疑人原中国航空器材进出口总公司西欧办事处经理朱小功缉捕归案。

  展望探讨合作机制的建立

  记者:近年来,腐败犯罪越发呈现出跨国性的特征,请问中国检察机关在惩治跨国贪污贿赂犯罪国际合作方面今后有何打算?

  王振川:今后一段时期,中国检察机关在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协助下,将采取具有针对性和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缉捕外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工作:

  首先,开展国内多部门的协作,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通过公安、检察、外交、金融、司法部门等部门的协作,开展全方位缉捕外逃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建立多部门的协作机制。利用我国现已建立的反洗钱联席会议机制,检察机关可以开展洗钱与反洗钱情报交流的国际合作,有效地防止和查证腐败犯罪资产的转移。

  其次,在开展追诉在逃境外腐败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加强腐败犯罪嫌疑外逃的预防工作。这里的关键是提前拟定预案,对可能外逃的人员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反贪总局设立了专门的侦查信息部门,对有关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估,同时开展多部门协作,利用已有的多部门协作机制强化对腐败犯罪嫌疑人外逃的预防工作。

  最后,要加强预防腐败犯罪外逃方面的国际合作。加强腐败预防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重要内容,随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生效实施和国际反贪局联合会的成立,必将有效地推动国际反贪合作,从而为检察机关缉捕外逃贪官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我们将依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通过国际反贪局联合会这一国际组织,进一步加强与各国司法机关、反贪机构的务实合作,力争在缉捕外逃贪官方面取得更大的成效。

  本报香河10月2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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