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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非游览区办活动将受罚 《长城保护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9:05 南方新闻网

  据新华社电日前,《长城保护条例》颁布,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长城保护应当贯彻文物工作方针,坚持科学规划、原状保护的原则。《条例》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条例》还规定,长城上禁止从事以下7种活动: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划、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如果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按活动类别的不同,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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