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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12类疾病”也是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9:10 上海青年报

  □张麦

  新闻出版总署、国家工商总局日前发出紧急通知,要求从11月1日起,所有报刊不得发布包含癌症、癫痫、乙肝等12类内容的医疗广告或格调低下广告,并禁止刊载含有淫秽、迷信、色情内容的广告。(10月24日《新京报》)禁止刊载含有淫秽、迷信、色情内容的广告,这无可非议。但对“12类疾病”的治疗广告加以彻底封杀,我认为这是一种“过激行为

”。被禁止刊登广告的“12类疾病”是客观地存在着的。那么,又为何只允许报刊发布其它种类疾病的治疗信息,而不准许“12类疾病”的治疗信息发布呢?

  需要借助广告开展业务的商业社会,只要其广告内容合乎健康、真实的法定要求,只要经营者和媒体完备了法定的广告刊载手续,就有公开发布广告的权利。

  如果,国家制定此规定是出于对广告真实性的考虑,难道其他未被禁止的疾病广告就不存在虚假现象吗?如果制定此规定是出于抑制非法广告的考虑,难道其他未被禁止的病种治疗广告当中就不存在非法广告吗?再说,让广告回归真实和合法,一禁了之不是解决途径。众所周知,除“12类疾病”之外的其他病种治疗广告当中,同样存在非法刊载、内容虚假、格调低下等现象。

  “12类疾病”也是病,而且是最常见的疾病,因而就理应像其他病种那样,享有发布治疗广告的同等权利。作为监管部门,不应该简单地封杀关于治疗这些疾病的广告,而应把着眼点和着力点,投放在对治疗这些疾病的医疗机构的合法性查考、对广告内容的真实及健康性审查、对发布这些病种广告的报刊实施严格监督等等方面。总之,政府对任何病种的报刊广告,切实做到内容真实健康、发布手续合法完备就可以了。这样,既符合医疗机构、报刊单位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又能使患者获取有效医疗信息,保障患者医疗安全。

  现在把最容易搞虚假宣传、最容易导致格调低下的12种疾病广告干脆禁止报刊发布,显然是监管部门找错了“治疗穴位”,开错了医治医疗行业“虚假、淫秽广告病症”的药方。而这种简单轻率的管理手段,无论对医疗机构、报刊单位还是这些疾病的患者,都是没好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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