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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竖起三道反腐防线让官员不愿不能和不敢腐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9:30 石家庄日报

  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刘晓莉)在“国际反贪联合会第一次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上,中国代表指出,我国反腐败强调教育、制度、监督并重,三者发挥整体效能,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振华说,通过加大思想教育的力度,造成强大的思想教育攻势,筑牢“不愿腐败”的思想道德防线;通过加强预防腐败的立法工作和制度建设,织

密“不能腐败”的制度防线;通过完善多层次的监督体系,构建“不敢腐败”的监督防线。

  他说,追根溯源,权力、动机与机会构成了腐败行为的根源。当公职人员手中的权力决定某些稀缺资源的分配时,经营者为获得竞争优势往往以各种利益作诱饵,此时权力就可能变成腐败的本钱。公职人员作为腐败交易的供给方,面对丰厚的物资回报,便会产生强烈的腐败动机,此时腐败行为进入了“临界”状态,而制度缺欠、监督乏力等因素又恰好提供了权力寻租的机会,此时腐败行为得以顺利完成。他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抓紧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全面勾画出了一个依靠民主、法制和德治多管齐下防治腐败的完整体系,标志着从单纯依靠打击到多管齐下全方位围剿腐败的高压态势初步形成,我国的反腐工作进入了“体系反腐”的新阶段。

  反贪追赃应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首次确立了被转至境外的腐败资产必须返还的原则和腐败资产追回机制。与《公约》相比,我国有关腐败资产追回机制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不小差距。关于建立我国与《公约》衔接的反贪追赃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我国法律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根据《公约》的规定,缔约国执行另一国的没收令,不以生效判决为前提。但是,要实现腐败资产的返还,则必须存在请求国的生效判决。“而我国现行刑事审判制度中未建立缺席审判制度,这意味着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国外的情况下,我国不可能进行审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储槐植认为,被请求的《公约》缔约国应当在实行没收以后,基于请求国的生效判决,把没收的腐败财产返回请求国。这种方式请求国要对腐败犯罪有一个生效判决,才有可能把资产追回。而在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潜逃的情况下,就不可能进行刑事立案,进行直接审判。这种情况下,要追回财产就要建立一个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有关法律,规定在腐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储槐植说,因为是缺席审判,如果规定不周密,可能会使得犯罪嫌疑人没有辩护权。所以要建立缺席审判制度,需要有一些严密的规定,既能够达到追回资产、保护国家利益,同时又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应有诉讼权利。(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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