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车飞越长城、野长城开派对,将是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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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09:50 新华网 |
驾驶摩托车飞越长城、在野长城开派对等活动将被视为违法。将于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长城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七种活动禁止在长城上从事。 这些活动是:取土、取砖(石)或者种植作物;刻划、涂污;架设、安装与长城保护无关的设施、设备;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展示可能损坏长城的器具;有组织地在未辟为参观游览区的长城段落举行活动;文物保护法禁止的其他活动。 条例同时规定,在长城上驾驶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长城的;在参观游览区接待游客超过旅游容量指标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长城 条例强调,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条例同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已损毁部分不得在原址重建 条例规定,国家对长城保护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制定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审批与长城有关的建设工程、决定与长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专家意见。 条例明确,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 根据条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长城遭受损坏向保护机构或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的,接到报告的保护机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县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报告。 保护未尽职者,严重的开除公职 条例明确,“受本条例保护的长城段落,由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 条例明确,行政机关有下列3种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依法开除公职: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确定保护机构、划定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设立保护标志或者建立档案的;发现不符合条件的长城段落辟为参观游览区未依法查处的;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造成长城损坏的。 (记者田雨刘亦湛)综合新华社北京10月24日电相关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