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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公交官股”岂能是“脱衣走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10:21 大河网-大河报

  导致死亡30人的重庆“10·1”特大公交车祸,日前曝出惊人内幕:包括肇事车在内的711路公交车之所以长期疯狂违章仍能正常营运,原因在于背后有交警入“官股”。记者获悉:711路此前曾属私营中巴车线路,这些中巴车背后大多有交警“占干股”;而没有交警“占干股”的中巴车,以前每月每辆需“定向”向某几位交警“进贡”,不然被开罚单的量将更大。(见10月24日《第一财经日报》)

  对此,重庆市公安局重申:严禁干警以任何形式参与交通运输经营活动,凡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一律辞退,“脱衣走人”,绝不姑息纵容。以前有煤矿官股,以及由此导致的各种矿难,时下又冒出一个“公交官股”,并且同样与损失惨痛的安全事故相伴随,如此不断蔓延并日益赤裸化的官商勾结、权力市场化乱象,令人触目惊心。

  显然,严查严惩此类官股现象,不仅是整顿交通秩序的需要,更是厘清官商关系,遏制权力腐败,确保公平正义的社会和谐之法治秩序基础的必须,如果对“公交官股”进行“脱衣走人”式的行政处分,与其说是严惩,不如说是姑息纵容。

  《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这类渎职犯罪的立案标准进一步做了明确清晰的界定:如“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必须分别追究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而我们现在看到的“10·1”特大公交车祸的严重后果是:30人死亡,20人受伤——至少30倍于法定标准的渎职损失后果!

  无数经验表明,对于诸如“官股”这类腐败现象的纵容、宽大,从长远看就是对反腐倡廉的社会基础秩序的严重侵蚀,无形中为背弃公平正义的社会和谐原则的“另一种秩序”大开了方便之门。

  □张贵峰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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