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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出台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三关"保障餐桌安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10:43 人民网

  人民网10月25日讯近日,《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获得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问题,它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农业长远发展和农民增收。近年来,随着农产品供求趋于平衡,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农药残

留、硝酸盐、重金属、激素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因食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而引发的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对人们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了一定的威胁,对郑州市农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既是保障城乡居民消费安全的需要,也是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郑州市作为农业大省的省会,市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高度重视。2003年市政府颁布实施了《郑州市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20号),并建立了农产品检测中心,配备了较为先进的检测设备,负责对农贸批发市场和超市开展日常性检测。这些措施的实施为确保郑州市城乡居民安全食用农产品发挥了较大作用。但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一是部分农产品产地环境受到污染。重金属废液、放射性废水以及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等有毒有害物质的不合理排放,程度不同地给部分农产品产地的大气、水体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二是经营环节对农产品的不当包装、保鲜等造成的二次污染较为普遍;三是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不当使用农业投入品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对生产环节监管力度不够;四是郑州市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范围太小,目前仅限于蔬菜和猪肉,许多直接关系市民身体健康的农产品尚未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五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出台,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从农产品产地、生产、经营等各个环节全方位进行把关,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体地说:

  第一关:产地管理――鼓励绿色食品生产基地认定

  农产品产地环境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为从源头上防止污染,条例对农产品的产地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要求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土壤、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检测结果,科学划分农产品生产区域,确定不同区域的适宜生产品种、限制生产品种和禁止生产品种,依此进行分类指导。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则,根据公布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编制农产品生产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是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证,建立稳定的农产品安全生产基地。条例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基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者,可以在基地设置相应的标示牌。

  三是从保护农产品产地环境的角度,明确规定了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防止产地污染。条例规定,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下列污染物: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液、放射性废水;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其他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农产品产地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行农产品生产。

  第二关:生产管理――鼓励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管理,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针对郑州市目前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条例要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指导农产品生产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生产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具体而言,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要求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

  二是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二)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是要求生产者,特别是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建立生产记录制度。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使用日期、用法、用量及使用者姓名;(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捕捞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四是要求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肥料、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的,必须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后,方可销售。

  五是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建立自检制度,保证出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应当进行质量安全自检,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附具合格证明。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其生产者不得销售,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是鼓励农产品生产者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条例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上述这些措施,无疑有利于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关:经营管理――不符合安全标准禁止销售

  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是广大城乡居民餐桌安全的重要保证,是加强农产品经营管理、保证城乡居民能够买到放心农产品的关键。2001年农业部提出了我国将建立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全国其他许多城市陆续实施了农产品的市场准入。我市现已对蔬菜、猪肉和水产品实行了市场准入制度。对准入的农产品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经检测、检疫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二是对取得质量安全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不经检验即可进入本地市场销售。

  为加强农产品经营管理,条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了有力措施:

  一是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该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检疫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

  二是要求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配置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配备检测人员,建立相应的检测制度。

  三是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应当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履行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查验产地认定证明和该批次合格证明;(二)按批次进行自检,并公布自检结果;(三)对自检不合格的农产品暂时滞留,并立即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四)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和农产品质量检测记录;(五)与进入市场经营的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四是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一)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三)致病性寄生虫和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超标的农产品;(四)伪造、冒用有关认证标志、检测合格证明的农产品;(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

  五是农产品集贸市场、超市、专卖店销售农产品的,应当在摊位(专柜)显著位置悬挂农产品标示牌,如实标明或督促零售商户如实标明农产品品种、产地、进货时间及合格证明等内容。

  六是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并在包装物或者标签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宾馆、饭店及学校、医院等集体用餐单位采购农产品,应当实行索证制度和进货台帐登记制度。

  七是鼓励农产品经营者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业市场、超市、专卖店或配送中心,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销区或专柜。

  八是外埠农产品进入本市销售,属依法需要检测、检疫的,应当随该批次农产品携带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明材料、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证明材料或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检疫合格证明。

  上述这些制度的设置,无疑是加强农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所采取的重要举措。这些措施的落实,将能够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真正让广大市民“买得放心”。

  除此之外,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除要求生产者、经营者按照规定加强自检自测外,政府部门还必须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

  总之,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到农业和农村的长远发展。可以相信,随着《郑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的颁布实施,郑州市的农产品市场面貌将会焕然一新,让市民真正“买得舒心、吃得放心”,切实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法制保障。(廖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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