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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别让“勤工助学”成了“批发童工”的掩体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25日11:27 四川新闻网

  今年中考前夕,广东省高州市中兴科技学校来到昌江县乌烈中学招生,以“可缓交学费”、“可勤工俭学”为名吸引了83名平均年龄15岁的初三学生。可是,这群学生做梦也没有想到,他们到校学习不到一个月,便被统一送到深圳一家工厂做苦工。这群孩子每天都要工作12到15个小时,他们“宁愿吃方便面和面包都不愿吃工厂的伙食”,疲惫的时候在厕所都能睡着,而工厂承诺的900元月薪,也没有一个孩子能够拿到。(10月24日《海南特区报》)

  不能不佩服学校的高明!他们充分利用“童工”和教育部门“勤工俭学”政策尚无明确界定的政策盲区,公然把学校这一教书育人的圣地变成了“童工批发基地”,这种靠践踏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榨取钱财的恶劣行径让人是可忍孰不可忍!

  学校为什么会轻易成为“童工批发商”?显然是利益使然。一方面,个别生存状态欠佳的中等职业学校或民办学校为了吸引更多的生源,不得不想出各种办法吸引学生眼球。在招生秩序并不井然,教育收费普遍高涨的大环境下,这些学校聪明、准确地抓住了广大贫困生及家长的心理,进而打着“可缓交学费”、“勤工助学顶替学费”的幌子骗取了广大家长的信任,吸引了一大批农村学生。但是,承诺如何兑现?他们又充分抓住了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欠缺、法律意识淡漠这一弱点,为大肆“批发童工”打好了基础。另一方面,那些不法企业也清楚地知道,这种被冠以“勤工俭学”名义的童工,较之于那些成年工人有更多的“优点”,譬如便于管理、报酬更低、学校能够大批组织,等等。于是,“学校组织提供廉价童工,厂方付给相应管理费”的“童工生产线”很容易就形成了。学校借机解决自己的生源危机,又能以“顶替学费”的名义堂而皇之地“代领”学生工资;企业则获得了大量廉价劳动力,降低了生产成本。双方可谓是互惠互利,而只有那些无辜的孩子被蒙在鼓里,被学校和奸商合伙敲汁炸髓。

  类似事件绝非偶然,早在今年7月上旬,河南柘城县就有70余名十几岁的花季少女,在班主任巧舌如簧的鼓动和组织下,到宁波市市一家工厂做苦工“勤工俭学”,等候她们的是每天长达16个小时苦不堪言的工作,手烂了都不敢休息(见7月12日《新华社》)。这些学校何以敢大规模“批发”童工呢?在我看来,就因为他们自认为有一个“勤工助学”的挡箭牌。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表明:“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参加家庭劳动、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允许从事的无损于身心健康的、力所能及的辅助性劳动,不属于童工范畴。”于是,校方要求学生统一声称“年满16周岁”。劳动部门检查时,还能够以“勤工俭学”的名义逃脱责罚。但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细节是,这些孩子“每天工作达十几个小时”、“手烂了不敢休息”、“在厕所都能睡着”的现实,已经严重损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超出了“勤工俭学”的范围,理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笔者真心希望类似事件能够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进而彻查这些“童工批发点”和非法企业,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还孩子们一个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而不是给他们幼小的心灵铺上沉重和痛苦的阴影。

  [作者:刘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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