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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务机要费”案 扁如何才能“不涉贪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12:10 中国台湾网

  新闻报导说,陈瑞仁检察官即将公布“公务机要费”弊案的侦查结果。巧的是,此一消息见报前二天,邱义仁及苏贞昌突然先后表态谓:“陈水扁或吴淑珍若涉贪渎,陈水扁就会下台。”

  台湾《联合报》今天发表社论说,若按深绿人士的看法,陈水扁即使涉及贪渎,也不下台,因为,“做满任期是阿扁的义务”。至于一般民进党支持者较普遍的主张,则是以

“贪渎”作为陈水扁是否下台的红线。亦即,若涉贪渎,扁即下台。

  因而,许多人将苏贞昌和邱义仁的谈话解读为,陈瑞仁的侦查结果已经排除了陈水扁贪渎;邱义仁及苏贞昌真正要说的是:“陈水扁既不涉贪渎,就不下台!”

  社论指出,首先可以质疑的是:陈水扁及民进党凭什么自订“下台”的标准?为什么只有在“陈水扁贪渎”的情况下,才须下台?难道用假发票报销就不必下台?或非法挪用预算亦不必下台?

  接下来的问题是:陈水扁如何才能“不涉贪渎”?目前尚不知陈瑞仁的侦结报告如何落笔,但他若要排除陈水扁贪渎,其论理逻辑将如何表现在他撰写的结案书类中,其实颇有想象空间。

  社论认为,陈水扁已公开承认对“假发票报帐”知情,相关“伪造文书”等刑责已不必再争辩。至于贪渎部分,则“贪污治罪条例”的犯罪态样很多,但归纳起来,可大致分成两种类型:一、自己谋得金钱或不法利益;二、让其他私人取得不法利益。因此,陈瑞仁若要排除陈水扁贪渎,就必须把这两种类型全部排除,才能为陈水扁涉及贪渎解套。

  参照高捷案、台开案以及太百案之中检察官使用的手段,“公务机要费”若要吃案,应亦不出分割起诉、部分签结、部分另案侦办等手法,将全案拆解打散以致消弭于无形。

  社论表示,接下来,即可想象陈瑞仁将如何为陈水扁的贪渎脱罪。既已确定了“假发票报帐”的手法,就首应查明报销后领出来的钱流向何方?陈水扁说,搜集发票报销出来的钱是用于办秘密“外交”,没有流入自己口袋。陈瑞仁若采信此说,即可能在书类中称,已按陈水扁的说法去追查,但因许多开支在岛外,无法追查,又碍于“国家利益”,不能毫无保留地一一揭露,因此,在“无其它积极证据足以证明陈水扁有贪渎行为”的情况下,只能为无罪认定。在太百案中,对一千余万元礼券的下落未交代即告结案,正是此一模式。

  至于“秘密‘外交’说”不能掩饰的部分,如媒体曾经揭露的“第一家庭”成员购买童书、童装等费用,均用来报销“公务机要费”;则陈瑞仁可能会说,据“第一家庭”成员供称,确系以自己之金钱开支,提供发票仅为协助陈水扁处理之方便,“何况,童书、童装的金额极低,以‘第一家庭’之身份地位,实无为此戋戋之数而贪污的道理”云云。在太百案中,亦有“金额不高,不成对价”的观点,只需如法炮制即可。

  社论说,那么,这么一个轰动岛内外的大案,难道竟无一人被论罪?亦可参照高捷案、台开案等“前例”,大概会有一些参与假发票报帐的公务人员被起诉;吴淑珍则“非公务员”,“又无证据证明其收受‘公务机要费’或取得不法利益,纵搜集发票交付公务人员亦不能证明犯罪”,于是可免于被诉。此种切割手法,在台开案及太百案皆曾出现。吴淑珍若能脱身,陈水扁也就没事。

  以上诸例,纯属猜测,唯皆是高捷案、台开案与太百案中已见的手段,想陈瑞仁的手法不致如此粗糙。亦因此,各界虽猜测陈瑞仁已作成“陈水扁不涉贪渎”的结论,我们却仍有保留。

  其实,在高捷案、台开案与太百案的前例中,皆可见到检察官为“不涉贪渎”施展的切割吃案手法;但这些结案报告的手法皆极粗糙,一一被社会舆论看破手脚,非但未能替当事者洗雪,反而陪葬了司法形象。现在,陈水扁是否“不涉贪渎”,亦要看陈瑞仁的结案报告能否禁得起社会公评!

  (编辑:方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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