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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网上“凶宅档案”还是慎建为好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0日18:00 光明网
符向军

  今年8月,某网站“二手房买卖”讨论版的版主建了份“南京凶宅档案”,公布发生过命案或住户非正常死亡的住宅地址,引来一些网民将所谓“凶宅”信息贴到网上。到目前为止,该档案已收集了100多套“凶宅”。“凶宅”档案点燃了南京城,一些接受记者采访的南京市民认为,在网络上渲染“凶宅”,会对一些人的心理、情绪产生不良影响,并使“凶宅”及其周边地区住宅正常交易受到冲击。(据南京腾讯网10月22日消息)

  现代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给我们的生活带来缤纷绚烂的色彩,但也给人们带来许多前所未有的思考和法律问题,网上“凶宅档案”就引来了众多南京市民的关注与议论。笔者认为,虽然我国法律尚无禁止网上建“凶宅档案”之类的明文规定,但此举涉嫌违法,还是慎建为好。

  首先,涉嫌侵犯他人隐私权。所谓“凶宅”,意即曾经有人非正常死亡或出过命案的住宅。这样的“凶”事当然是令人不快的经历,会勾起住宅居住者或所有者不愉快的回忆,这是他们的痛苦隐私。他们有权把这种隐私深深埋藏在心底,是否向他人告知是他们的权利选择,而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向不特定的社会大众公布、宣告。借助网络传媒,把所谓的“凶宅”信息以档案的形式公布散发到网上,会在短时间内造成大面积的传播,形成广泛的影响,后果未测。如果这种网上传播的行为未经“凶宅”居住者或所有者的事先允许,自然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是一种违法行为。

  其次,据警方有关人士介绍,警方没有对命案地点进行过归纳,也从未向社会提供过任何有关“凶宅”的资料,对这份“凶宅档案”的真实性很难确认。被线民贴到网上的“凶宅”地址较模糊,有的点出某条路或某社区名,未注明具体的门牌号码。有的点出了楼层及房间号,未注明是哪个路段、社区。

  因此,由网民随意上传所谓“凶宅”信息,建立和丰富网上“凶宅档案”,缺乏事实基础,其真实性、可靠性都没有保障,似是而非,容易造成虚假信息的散布、传播,也容易让无事生非、居心叵测者造谣生事。最终以讹传讹,引起他人猜疑、恐慌,增加社会不安因素,情节恶劣的甚至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严重侵犯他人名誉权,构成犯罪。

  网上“凶宅档案”事件也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之所以从无到有,出现网上“凶宅档案”,并迅速发展壮大,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长期以来房市交易市场包括二手房交易市场信息的不透明、不对称。网上“凶宅”档案记载的多是二手房信息,可以想见的原因,二手房出租出售方和房产中介会当然地趋利避害,故意隐瞒欲交易的二手房曾经是所谓的“凶宅”的信息。虽然不排除对“凶宅”的心理忌讳有封建迷信之嫌,但“凶宅”的现实确实会给未来购(租)房居住者留下心理阴影,造成情感上不愉快,精神上受伤害,有碍其“幸福指数”的形成和增长,无法“安居”,也不能“乐业”。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有对商品信息的知悉权,也有消费选择权。因此,房产交易市场增加透明度,设身处地的为购房者(消费者)的利益着想,让购、租房者有对“凶宅”等特殊事项的消费知情权,自然不会惧怕网上“凶宅档案”的信息曝光而影响、冲击房产销售公司、中介的成交业绩和利润,也才是减少类似网上“凶宅档案”的好办法。否则,类似的“南京凶宅档案”还会在各地上演。当然,如果上述网上“凶宅档案”发展失控而引发法律纠纷,该追究法律责任的还是得追究。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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