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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岂能只向秦中飞道歉就了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06:00 光明网
罗瑞明

  昨日,秦中飞的代理律师李纲告诉记者,他刚刚收到的彭水县公安局传真称:彭水县公安局以彭公字2006第4号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对公安机关办理的秦中飞涉嫌诽谤一案,因发现不应对秦中飞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决定撤销此案。(10月26日南方报业网)

  只因在茶余饭后闲暇时,用手机编发了一首有关当地“时事”的打油诗,结果半个

月后,这条让自己小有得意的短信竟招来牢狱之灾——彭水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把秦中飞送进看守所关押了29天。我们知道,诽谤罪是故意捏造并散布某些虚构的事实,足以破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该打油诗虽然牵扯到当地一些事情,但是这些事情都是当地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何况,诗中并没有指名道姓批评哪位领导,可见该诗根本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公安部门任意行使职权,这种做法不仅仅是种错误,作为执法机构已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这一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强烈不满,如今似乎有了结论,公安部门给受害者认真道歉,并从检察院拿到国家赔偿金,但是这远远不够,有些问题不能不追究。

  一个公民只是发了一首针砭时弊的打油诗,就被逮捕入狱,当初当地公安局凭什么依据捉拿无辜者,当地检察院是凭何依据对秦批捕,是谁的主意,经过什么形式决定,该谁负主要责任,这不仅仅是乱作用的行为,而是乱违法的问题,这些都应该对公众有个明白的交待。如果说只是嘴巴上道歉,只是赔个二千多元就万事大吉,难以服人心。

  按照当时逮捕秦的理由,是因为秦中飞诽谤了县委书记和县长,县委书记、县长是县党政的一把手,也可说是此案的当事人,作为县里的主要负责人在其管辖区出了如此冤案肯定难脱干系。秦发的信息研究是什么性质的信息能说不知道?公安部门决定抓人能说不知道?检察院决定逮捕能说不知道?笔者认为,如果说公安、检察院抓人两个县太爷不知道,纯粹为了阿谀奉承讨好领导,公安、检察院的违法程度就要加重一等。如果说此事两个县太爷知道,并默认或者授意,就是一种上下勾通的蔑视法律,是对公权的滥用,就得一同追究。

  我们国家提倡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就是要保障公民应有的权利,保障公民能把话说出,不管是正确的话,过份的话。任何无视公民的言论,任何堵塞言论的违纪做法,都将阻碍社会的发展,都将受到谬论和社会的谴责,都与法律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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