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路费征收法规涉嫌违法 网友上书全国人大建议撤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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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0:28 红网 | ||||
(图片来源:红网论坛)
(图片来源:新华网重庆频道)红网长沙10月31日讯(记者 杨国炜 耿红仁)今年8、9月份,红网网友、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周泽曾先后在《检察日报》、红网·红辣椒评论撰文指出,根据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后的《公路法》,已经取消了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并将其修改为由“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修正后的《公路法》一经通过立即生效。也就是说,根据法律,从1999年10月31日起,车主已无须缴纳公路养路费,公路部门也不应再向车主征收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六年来养路费都是在违法征收。此举得到包括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树义、海南大学法学院院副教授王琳等法学专家在内的有识之士的呼应,引起全国媒体的广泛关注。可是,近日交通部又下发了《关于印发2007年度全国公路养路费票据式样的通知》,并下发给全国各地的养路费征收部门,这标志明年的养路费将继续征收。鉴于此,10月30日下午18点09分,周泽律师(网名“周三畏”)在红网论坛·时势广场发帖,并附上关于《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违法问题,暨撤销违法的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的建议书。认为交通部发文要求各地继续征收养路费的做法,使《公路法》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规定,成一纸空文。因此,投书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请求对有关征收养路费的法规、规章进行审查并予撤销。 上书全国人大法工委的缘由 帖文称,我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基本原则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 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一名兼执律师业的法律学者,周泽发现,目前各地交通部门据以征收养路费的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现行《公路法》相抵触,也违背了《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审查,并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撤销。 征收养路费违背《公路法》 帖文称,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认可了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做法,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7年通过《公路法》时,仅有保留地认可了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作法,规定“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而在1999年修改《公路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彻底否定了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作法,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专项用于公路的养护和改建”,并全部废止了旧法中有关养路费征收的条款。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改《公路法》则根本不涉及养路费问题。可以看出,《公路法》取缔向车主征收养路费这一作法的立法意图是十分明显的。 帖文还指出,《公路法》关于“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是授权国务院规定国家依法征税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而不是授权国务院规定养路费收到何时;《公路法》已明确取缔了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作法,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有关部门的文件,要求各地有关部门继续征收养路费,违背了《公路法》的明文规定和立法意图。 养路费征收法规应予撤销 帖文称,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无论是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都不得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公路法》在1997年通过时仅有保留地暂时认可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作法,而在1999年修改时则明确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不再保留旧法中的养路费条款,彻底取缔了向车主征收养路费的作法。而《公路法》是持续生效的,修改后的相关规定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公路法》的决定通过即生效。因此,自1999年《公路法》修改后,有关征收养路费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都是与《公路法》相抵触的,应予撤销。 帖文还称,《公路法》曾经有关于养路费的规定而在修订时取消相应规定,就意味着该法对养路费规定的否定,《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及各地关于征收养路费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公路法》的下位法,规定《公路法》所否定的事项,当然属于下位法对上位法的抵触。同时,我国《立法法》规定,对非国有资产的征收等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对车主征收养路费显然属于对非国有资产的征收,理应制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无权作出规定。目前作为养路费征收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这一行政法规和《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及各地出台的关于养路费征收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违背了《立法法》。 违法征收养路费的法制乱象需要正本清源 帖文称,正是因为有相关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作为征收养路费的依据,在法学专家、学者对征收养路费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时,一些地方交通部门的相关负责人辩解养路费征收合法。显然,地方交通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对养路费征收合法的辩解是苍白的,理由已经在前面的文章中进行了论述。但对于违法征收养路费,具体负责征收的地方交通部门确实有其无奈之处。根据《立法法》关于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规定,执法者当然应该优先适用上位法,在《公路法》已取缔养路费的情况下,养路费征收部门作为执法者理应执行《公路法》而不应再执行有关征收养路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否则就是违法。但在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依然存在并被上级要求执行的情况下,对具体实施征收养路费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地方交通部门进行指责是不公平的,因为他们对上级负有服从义务,故养路费征收违法的责任确实不应由具体负责征收养路费的地方交通部门来承担。而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将抽象行政行为规定为不可诉的行政行为,要解决立“法”者违法造成的执“法”违法问题,就是一个十分尴尬的问题:立“法”者的违法责任无法追究,执“法”者的违法责任不应追究。违法之“法”无人撤销,立“法”违法责任无人追究,于是在利益趋动之下,违法之“法”也就层出不穷地应“运”而生。违法之“法”层出不穷,执“法”违法则源源不断。由是,法制乱象横生! 目前,养路费征收违法的问题经媒体广泛传播后,已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最近,交通部又发文要求继续征收养路费。使人不禁想问,养路费违法征收何时止?《公路法》还要不要执行了?养路费征收违法的问题,负有监督法律实施职责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应再睁只眼闭只眼了。 鉴于上述情由,周泽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撤销《公路管理条例》及国务院转发的交通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有关养路费征收的文件,以及各省、市有征收养路费的地方性法规;责令国务院撤销交通部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通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有关养路费征收的文件,以及一些省、市有关养路费征收的地方性规章。同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公路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全面了解各地违法征收养路费的情况,研究自1999年《公路法》修订以来各地违法征收养路费的原因在哪里,养路费征收违法的责任究竟由谁承担,然后根据有关法律进行问责! 网友热议并认为养路费应该按行车里程征收
30日晚上18点09分网友周泽的帖子在红网论坛上一经发出,很快得到网友们的高度关注。纷纷对征收养路费属于违法行为表示惊愕,对相关部门的做法表示愤怒,对周泽的做法表示支持,并呼吁上级部门重视,也有人谈及自己的经历,同时也有人认为养路费应该按行车里程征收。 一位网友跟帖称,“违法征收也就罢了,最霸道的就是交通规费征稽部门,特别是养路费滞纳金属于霸王条款,有次我出差在外,家用摩托车没有按地方规定二月底前去缴纳全年的费,三月初才去缴全年的费,不能享受按十个月的缴费优惠,这我无话可说,可为什么四至十二月的费我要交滞纳金?工作人员的态度恶劣不说,而且他们的票据是收据不是正规发票,该好好清理一下这种官方部门了”。 有位网友看似漠不关心地质疑称,“违法不违法我不管,我只关心费用的高低,我粗略算了下,如果每公升汽油加收1元燃油税的话,那一个月下来要比现在的养路费高出好几倍,这样的话我们还怎么活啊,法律的制定也应考虑下营运车辆,不能只考虑制定法律的人自己开的私家车!”。 而有位网友指出:养路费是一项不公平的收费,跑多跑少同样交,跑与不跑一样交。现行养路费的收取是基于一个假设,买车的人肯定会天天在路上跑的,这个假设有一定的片面性。而假如把养路费加到汽、柴油里面去,征收燃油附加费,也基于一个假设,即耗油多的肯定跑得多,这也具有一定的片面性,耗油量大的车明显吃亏了。因此,最公平的收取办法是按照行车里程来收取。 有专家称征收养路费应属“立法不作为” 对于征收养路费是否合法存在争议,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余教授则表示,“违法”这种说法不太准确,应该是“立法不作为”。新的法规出台后,国务院应该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但五六年以来,都没有相关规定出来,所以确切的说应该是“立法不作为”。并建议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严格按照《公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完善现行的征收办法,解决征收程序上的缺失以及滞后等问题,比如告知程序、滞纳金过高等问题,取消不合理的收费。 养路费为何能长期“法外逍遥” 针对此问题,红网网友、知名评论家舒圣祥在《红辣椒评论》撰文指出,“征税的办法”与“征收养路费”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进入政府公共财政,后者则由公路部门支配。因此,“征税的办法”对公路部门而言是“无利”,甚至是“不利”。他们没有动力去积极制定关于“征税的办法”的“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而是懈怠拖延,这一拖就是6年——本来判了死刑的养路费被无故“缓刑”了6年,而且似乎还要继续“缓刑”下去。权力部门“无利不起早”式懈怠,突显了“部门立法”的弊端:既然法律都是部门立的,岂能不顾及自己的利益?于是,有利可图的法规就立,无利或者不利的就拖。即使人大已经立了法,也要在“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上极尽懈怠之能事。 关于养路费征收合法性的争论还在继续,您可以投稿给红网·红辣椒评论,或者到红网论坛·时势广场版面发表您的看法,我们将继续关注,报道此事的后续发展情况。 稿源:红网 作者:杨国炜 耿红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