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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约妻子殉情丈夫“偷生” 相约自杀应否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31日10:35 四川新闻网

  广西一自由摄影师因身受疾病困扰,打算结束生命,并约妻子共赴黄泉。没想到,将妻子杀死后,想自我了断却侥幸活下。近日,法院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许多人认为相约自杀是双方自愿的行为,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法律专家指出,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可以随便剥夺他人生命,否则将受法律的制裁。

  符某今年43岁,与妻子覃某在广西柳州市从事个体摄影,夫妻感情较深。十多年前

,符某不幸身患疾病,痛苦不堪,多次流露轻生的念头。今年2月6日凌晨,符某在家中准备自杀,被覃某发现,覃某苦劝许久无果。无奈之下,覃某表示,愿意陪丈夫一起“了断”。于是,符某杀死妻子后用折叠刀朝自己身上刺了两刀,但没有死亡。当天下午4时许,符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医鉴定,符某患有抑郁症,案发时未发病,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法院认为,符某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念其能主动投案,属自首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无独有偶,10月18日,广西鹿寨县也发生一对婚外恋情人为逃避家庭和社会的压力,相约在古亭山殉情的自杀案件。不料,男方将女方刺死后,却背叛原先的诺言,逃离现场,最后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男方逮捕。

  社会上有不少人认为,恋人、夫妻或朋友之间已经约好自杀,双方是自愿的行为,其中一人侥幸未死,应该从道德上谴责,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广西民族大学法学副教授杨红文认为并非如此,他说,这类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未死者受托杀死他人的案件。案例中符某即属于此种情况。符某杀妻虽然得到了妻子的认可,但他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是未死者帮助他人自杀的案件。鹿寨县发生的案件即属此种。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帮助他人剥夺其生命,因此,帮助自杀实质是帮助杀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在处罚上可以从宽。

  三是单纯自愿相约自杀的案件。二人以上自愿相约自杀,双方均无受托杀死对方的行为,亦无一方对另一方的帮助自杀的行为,但一方自杀身死,一方未死。这种情形可能构成不作为杀人。

  自杀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的心理、社会和经济上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生命对于每一个人都是宝贵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不仅仅属于自己。警方提醒人们,关爱生命,珍惜生命。

  法制网记者莫小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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