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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狗患尚需建立长效法律机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3日08:24 法制日报

  社评

  阮占江

  因养犬引发的犬伤人、犬扰民等问题已成为我国城市的一大公害,近一段时间以来,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武汉等诸多城市和地方纷纷加大了养犬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力度

  应该说,这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养犬管理专项整治活动,非常有必要。但是,由于大多数突击性整治活动具有临时性、短暂性等特点,因此,尽管如今全国各地纷纷开展的这种专项集中治理活动能够产生较为积极的社会效果,但我们还是希望有关方面能尽快建立一套相对更为规范、系统和严谨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集预防、治理和消除犬患于一体的依法治犬体系。

  不难发现,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性的养狗法律。尽管已有苏州、深圳等少数城市先后为养狗立法,但大部分地方管理犬只所依据的,只是一些地方性的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暂行管理办法。这些地方性的法规规章,大部分都只是根据防治狂犬病的需要而拟订的,其实施时间距今都已在10年以上,与目前社会犬只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大多有着较大的距离;而且,其中不少规定内容,要么显得有些机械,早已沦为了实际意义上的观赏性立法;要么显得有些笼统、泛化,根本难以面对具体实际问题,明显缺乏具体操作性。

  也正因为如此,尽管为治理狗患不少地方曾先后多次开展过各种类似的专项整治活动,但由于缺乏法律的统一支持,不少整治行动往往不能彻底深入持续下去。不少地方往往是整治风头一过,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犬只随地大小便、犬吠扰民、恶犬伤人、病死犬遗弃街头等现象就照样显现出来。对此,社会各界早已意见纷纷。

  法律法规往往是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制定出来的,旨在有效管理和约束现有的社会问题。从如今社会现状来看,各种犬患问题俨然已成为一个全国性、普遍性的严重社会问题。因此,立法机关理应尽快制定一部规格更高、更为统一、更具有外在刚性和约束力的法律法规,来切实管理和规范各种犬患问题。

  为此有必要出台一个全国性有关养犬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建立专门的犬类管理机构,厘清其中各方的责任、权限,进一步明确和完善相关的责任追究和激励机制,无疑是依法处置因养犬引发的治安案件及其他社会矛盾、切实做好狂犬病防治等各种工作的根本性对策措施;无疑是有效避免以往那种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住一条狗的无效治理现状,把整治养狗行为逐渐纳入常规化、日常化和制度化管理的基础和保障。

  当然,与此同时,我们也需要意识到的是:完全由政府部门单方面来开展养犬的管理工作,其中必然会存在某种管理上的局限和盲区。正因为如此,如今不少国家和地区纷纷都在借助民间社团组织来进行养犬管理,而这实际上在提醒我们:在完善相关立法、进一步明确和强调政府责任的同时,也确实需要更多地借助民间团体组织的力量,逐渐让其行使部分的公共事务管理和协调服务职能,从而进一步促使政府专业化养犬管理水平和养犬人自律意识的提高。如此一来,有效解决犬患问题的社会合力方能更快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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