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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管道燃气初装安装费被拒交房 业主败诉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15:44 新华网

  新华网福州11月6日电(林哲森、郑良)福州一业主未按照约定缴纳由开发商代为垫付的管道燃气初装、安装费,被开发商拒绝交房,业主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延期交房责任。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在业主未缴清管道燃气初装、安装费前有权中止交房,不构成违约。

  2004年12月,福州市民陈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交房日期

为2005年10月31日前,如遭遇不可抗力,房地产公司应在发生之日起90日内告知买方,可延期交房。双方同时约定,厨房预留煤气管道,煤气集资费用业主自理。

  合同订立后,陈先生依照约定缴清购房款。2005年10月福州遭受台风“龙王”侵袭,建设工程被迫延期,房地产公司依照约定通知业主将延期交房。今年1月,陈先生接到交房通知。在办理交房手续时,房地产公司提出,陈先生没有缴纳由公司代付的管道燃气初装、安装费,不能办理交房手续。今年3月,陈先生缴纳该项费用后,才办理了收房手续。

  陈先生认为自己虽然有缴纳管道燃气初装、安装费的义务,但房地产公司不能据此拒绝交房,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房地产公司承担延期交房责任。

  法院了解到,2005年初,该房地产公司与福州一管道燃气建设开发公司订立管道燃气安装合同,每户业主的管道燃气初装、安装费为3140元,由房地产公司代缴。同年底,管道燃气建设开发公司向小区业主发出通知,管道燃气初装、安装费应由业主支付,现已由房地产公司代缴,业主应缴清该项费用,出具由管道燃气建设开发公司签章的收据才能办理交房手续。

  福州中级法院认为,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开发商不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双方签订的合同对管道燃气初装、安装费的缴纳作出明确约定,业主在收房时拒绝缴纳这一费用,丧失信誉,有可能对房地产公司日后收取这一费用带来困难。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公司有权中止履行交房义务,不构成逾期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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