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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律忽悠”:观念与现实的断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6日17:14 国际在线

  作者:李克杰(个人文集)

  一年前修正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增加了“禁止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的条款,曾被乐观地认为是保护妇女权益的“护身符”。然而,修正案实施一年来,全国进入诉讼程序的性骚扰案不足10起。其中修法后第一起性骚扰诉讼案,也是最有影响的案件,两审均以女主角败诉告终,不仅没能有效维护自身权益,还因此散了家庭,丢了健康,工作中还要整

日面对自己的“诉敌”。为此,有专家称反性骚扰立法是“忽悠”中国女性的“作秀法”。(11月6日《民主与法制时报》)

  “法律忽悠”,一个极其刺眼的词语,一个与法律严肃性和权威性完全相悖的概念,但它却是对当前我国部分法律规定的真实写照。那么,在当前实行依法治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为什么会出现“法律忽悠”现象呢?

  笔者认为,“法律忽悠”现象的存在,与法律规定的技术性缺陷密切相关,是法律空白和漏洞的具体表现。而如果深入探究其背后根源的话,原因不仅在于立法水平有限、立法不完备,更多的时候是由观念与现实的断裂造成的。

  不可否认,《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关于反性骚扰立法本身存在着极为明显的缺陷和不足,最大的问题就是可操作性差。从条文规定看,它仅仅满足于法律对性骚扰行为的原则宣告和态度宣示,既没有规定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没有明确性骚扰行为的表现形式,更没有认定性骚扰侵权、实施处罚和权利救济的主观条件,而且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上也存在不紧密、不衔接的问题。这在我国这样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大陆法系传统下,法律缺陷是致命的。它让行政执法和司法适用无所适从,这也正是相关性骚扰诉讼难以获胜,妇女权益维护步履维艰的基本原因。

  在笔者看来,反性骚扰立法上的漏洞是我国立法者明知的漏洞,是明知不具有可操作性而予以为之的行为。当然,这其中决不是立法者故意犯错,而是深刻的社会背景原因的,具体来说,就是在当前的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着对性骚扰行为的不认同,与法治要求存在明显的断裂。严格按照法治的要求,为了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必须制定反性骚扰法律条款,这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实现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也符合国际妇女权益保护潮流。而从我国的现实来看,把打情骂俏、拉个段子、说句骚话、发个短信都当作违法,当成是对妇女的侵权,绝大多数中国人并不接受。中国人对性骚扰行为缺乏基本的认同感,这是将性骚扰行为具体化,使法律条款可操作的最大障碍。正如一位欧洲学者、比较法律社会学的开山鼻祖所指出的那样,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于立法,不在于法律科学,也不在于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

  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律忽悠”的实质是超前立法。从反性骚扰入法的背景足以看出这一点。去年是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北京宣言》10周年,因此《妇女权益保护法》(修正案)急急出台。其实,我国早有“法律忽悠”的现象存在,最典型的就是1986年制定的《破产法(试行)》,由于它过于超前,所以它一“忽悠”就是20年,今年8月制定新的破产法后才终结了它的“忽悠史”。

  为此,笔者认为,只有当进步观念与社会现实实现无缝衔接,完全弥合了观念与现实的断裂之后,反性骚扰立法才能真正结束“法律忽悠”,成为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审稿:蒋丽丽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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