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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聘就不是"劳动者"? 员工与房产商对簿公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7日10:05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记者潘登 实习生陆春艳

  核心提示

  去年5月,时在厦门、业已退休的何开明,受聘于广西鑫利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该公司工程部副经理和水电工程师。双方合同约定,该公司每月支付给何开明工资5000元,

何凡已经取得特殊贡献成果的合理化建议,可以享受经济效益的10%奖励。

  今年5月,该公司突然辞退何开明。何开明认为公司的举动无视劳动法与合同约定,一纸诉状把该公司告上公堂,要求撤销该公司擅自对原告滥发的《辞退通知》,支付从5月开始起欠发他的工资5000元/月,今年5月以来的12个周六加班的5736元,以及经济补偿金1434元、合理化建议提成奖4万元(税后)、额外补偿金5000元等。

  昨日上午,南宁市良庆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双方围绕在辞退、欠发工资、赔偿金和合理化建议享受10%的贡献奖金等问题上进行激烈交锋。此案将择日作出宣判。

  辞退是否合法?

  该公司认为,何开明在工作中曾经错误地采用不具备法定工程结算的相关建材指导价格,致使答辩人多支付4万元人民币工程款给施工方,后经过力争,才退回多付款项。何开明为了追求效益提成,在没有与公司协商的情况下,擅自致函设计院要求修改,造成公司与设计方的合作不愉快。何开明为讨好该公司原股东,压低工程款材料价格,制造了合作股东利益受损害的假相,最终致使一名股东中途抽资退出,差点让工程项目夭折。何开明的工作表现已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公司遂依法予以解聘。

  何开明认为,去年5月,他和广西鑫利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间,他的工作是认真负责和称职的。但合同期未满,开发商以他不服从领导,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等为由,就把他辞退了,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和有关法律程序。

  欠发工资何时算起?

  广西鑫利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鉴于何开明的工作表现和行为,该公司在今年7月22日通知何开明,该公司已经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因此,何开明也只能从停发其工资的5月开始算起,公司愿意支付其3个月的工资15000元。

  何开明认为,因为该辞退通知都不是合法的,所以他与公司的两年合同应仍然继续,因为该公司应该从当年5月算起,一直到合同真正解除为止。

  退休再聘不属“劳动者”?

  何开明认为,依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该支付一定的补偿金,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上班又不安排补休时,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所以,该公司应该支付从5月开始起欠发他的工资5000元/月、今年5月到7月的12个周六加班费5736元,以及经济补偿金1434元和额外补偿金5000元等。

  广西鑫利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何开明在2005年4月受聘于该公司时,就是退休人员(其当时年龄已过61周岁,于2000年正式退休,并领有退休金)。根据劳社厅函(2001)125号《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已退出作为法定劳动者的范畴,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

  另外,据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7〕88号“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二项:“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因此,该公司认为原告不属于劳动法范畴中的劳动者,此案不属于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超出聘用协议约定范围的争议处理,不能简单适用相关劳动法规。

  是否享受建议提成奖?

  何开明认为,其在该公司工作的一年之中,多次为该公司提出合理化的建议,给该公司带来经济效益和节省了不少费用,应该享受经济效益的10%作为奖励。2005年7月,他提出的“关于将暗敷强弱电SC管改为相应中型PVC管”建议,为该公司节省了30万元;不久,他对鑫利华商厦二次供水系统改为无水箱无负压供水系统的修改建议,又为该公司节省了2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他应该享受经济效益的10%作为奖励,计算风险打9折,其税后的奖励应该有4万元。

  鑫利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认为,何开明所提到的这些合理化建议,其实都是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份内事”,不应该再向公司要“特殊贡献成果”的奖金。何开明所谓的合理化建议的内容,还要经过公司认可、设计院修改等等,是集体贡献的结果。编辑:王香菊作者:潘登 陆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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