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退休人员 政府按月发放生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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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08:51 新文化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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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我省出台了《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 试点地区,预计年内发放到位;其他地方,预计明年全面施行 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全额低保费发放,并随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 本报讯(记者 王瑾) 很多人都听说“政府要给未参保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按月发放生活费”,这是真的吗?发多少?怎么发啊? 昨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有了明确规定。发放的生活费标准是:企业所在地的城市居民全额低保费,并随低保标准调整而调整。发放时间大约是:省试点地区,预计年内发放到位;其他地方正在进行摸底测算,落实资金来源渠道,预计明年初全面施行。 关键词:适用范围 企业:2003年12月31日前,即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前,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 人员:上述企业中于1995年12月31日前,即实行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前,经县(市、区)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在2006年12月31日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未享受任何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包括与原企业已经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从审批下月起,按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发放生活费。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要积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参保有困难的,各地可根据实际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比照本指导意见执行,5年以后的新退休人员仍未参保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可按当地低保标准一定比例逐年适当递减。 关键词:生活费标准 生活费标准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发放,并随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按月领取的生活费应计入家庭收入。已退休人员领取生活费后,其家庭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关键词:申报 符合领取生活费条件的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企业存在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统一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以下简称企业所在地)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已经废业的企业,由退休人员本人持相关材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 1.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申报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无原件的应提供县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盖章确认的书面证明。 (2)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企业和个人未参保的证明材料。 (3)符合申领生活费条件的人员名册。 (4)申领生活费人员书面申请、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档案。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2.已退休人员本人申报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职工档案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企业所在县(市、区)及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正式审批的劳动用工手续。 (3)已办理的退休手续。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关键词:审核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个人提交的材料汇总后,上报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申报企业和个人提交的档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申报人员的资格审核认定。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