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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协议写错车牌照样有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12:02 信息时报

  时报讯(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荔法宣) 一名摩托车主在车辆丢失后与保管站值班员签下赔偿协议,却一时大意把自己的车牌号码写错了,保管员随后以此为借口拒绝赔偿,法院认为,虽然车牌号码写错,但并不影响协议有效,日前,车主获得胜诉判决,顺利讨回应有的赔偿。

  2005年8月22日早上8时左右,家住广州市中山七路的张先生发现其停放在自家大院

内保管的铃木摩托车被盗。张先生当场报警,经民警调查,认定车辆丢失是当晚值班员罗某的失职造成的。同年9月3日,张先生与罗某订立了一份《关于失窃理赔双方协议书》,约定罗某分8个月共赔偿800元给张先生。

  接下来的两个月,罗某按约赔偿了200元,但随后却以各种借口搪塞张先生拒绝履行剩余赔偿。次年3月,张先生从公安部门领回失车,但车辆已经到了报废年限。车子失而复得却再也不能用了,张先生一怒之下将罗某告上荔湾区法院。

  在法庭上,罗某辩称由于书写时匆忙,自己在起草协议的过程中将丢失摩托车的车牌号码写错了。“这份赔偿协议书应该是无效的!”同时,罗某也承认自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强调丢失车辆应按报废摩托车的价值200元计算。

  广州荔湾区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与罗某订立的协议书中明确了被告向原告赔偿800元,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罗某在协议书中将原告车辆的车牌号码写错了,但也不影响该协议有效成立,遂判决罗某5日内缴纳剩余600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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