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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促建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品格证据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8日23:50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上海十一月八日电(记者陈静)上海市检察院今天召开“上海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简称“未检工作”)创建二十周年纪念大会”,上海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余啸波透露,上海检察机关将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逐步推广试点刑事和解、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

  据悉,上述两项制度是继此间检察机关创设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诉前考察等十项

特殊诉讼程序后的又一积极探索,旨在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促使这一特殊人群早日回归社会。

  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犯罪发生之后,经由检察机关促使具有和解可能的受害人与加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并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或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其目的是恢复被加害人破坏的社会关系、弥补受害人受到的损害以及恢复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和睦关系,并为加害人改过自新,重新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是在对涉案未成年人作相对不诉处理后,《不起诉决定书》可以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据悉,上述两项制度在此次进一步试点前,已在上海十四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做了试点,相关涉案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无一人重新犯罪,其中六名刑事污点被限制公开的涉案未成年人中四人顺利就业,一人顺利复学,一人考入大学。

  据悉,上海检察机关还在积极推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品格证据制度的建立。品格证据是指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者品格特征的证据。由于品格证据制度的缺失,上海未检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社会调查与心理测试等报告不能成为刑事诉讼证据,发挥对量刑的影响作用。上海检察机关将从未成年人品格证据的内容形式、取证程序、质证规则、采信标准及对量刑的作用等方面进行探索,推动中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品格证据制度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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