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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的清白和15年等待》追踪:草根对生命尊严的坚持是司法的希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1:44 燕赵都市报

  ----专访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委员、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主任孙伏龙律师

  本报记者王萌

  7日,本报刊登《一个人的清白和15年等待》一文,就藁城市一个普通公民用了15年才讨回自己清白的事进行报道,此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人们不仅对申虎生的遭遇

表示同情,而且,对于发生在申虎生身上的一切感慨万千:申虎生为什么会遭受这样的无妄之灾?接下来,申虎生还要有怎样的路要走?为此,全国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我省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主任孙伏龙律师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对申虎生一案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记者:您怎样看待申虎生的15年申冤之举?

  孙伏龙:首先,我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律师,真诚地感谢最高院和河北高院那些最终有功于此“无罪判决”的法官,没有这些令人尊敬的法官,没有他们用温暖的法制阳光让我们看到人世间正义的伸张,也许申虎生不可能得到自己的清白。

  其次,司法的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这最后一道防线酿造罪恶,则意味着更加艰难的修正!我为坚持了15年的申虎生喝彩,因为他的坚韧,一个受到伤害的草根的坚持难能可贵;他对法制的信心,也是我们司法和社会的希望之光;他对自己尊严的维护,是现代社会下公民最需要的基本要素。

  记者:您认为申虎生的遭遇是不是一个悲剧?

  孙伏龙:是的。通过这个具体案例,我们一定要切实关注中国现行司法的一个不容回避的现象,那就是纸上的法律和现实法律的二元化。申虎生案件就是一个极其明显的典型,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到今年,案件历经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一审、二审等等先后十余次判决,如果有一个环节的司法官称职了,正义就会早点来到。

  因此,司法改革一定要在真实认识中国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展开,如近年来,既判力研究呼声很高,它和类似的研究都试图改革申诉制度,限制申诉的次数,从而保障法官权力。但如果真正实行了申诉有限制度改革,则申虎生就可能根本不能得到正义。

  记者:也就是说,是目前的申诉制度才保证了申虎生讨回清白?

  孙伏龙:也可以这样说,因为毕竟申虎生通过15年持之以恒的申诉才讨回了清白。但是,目前的申诉制度也是不合理的,我特别注意到,申虎生经过多次再审,但多次仍然得到有罪判决,这种现象说明申诉制度的确需要反思和改革了:申诉法官的要求本来是很高的,申诉法院也应当是高于被申诉案件终审法院的法院,因为让自己改变自己的错误,阻力和困难太大了,但现实申诉制度却是由作出被申诉案件的法官和法院进行申诉审查和审理。其次,申诉程序的进行应当更加明确,但这种明确当是保障更多,而不应是障碍更多,因为权力行使如果无考量标准和责任承担的话,则权力的寻租甚至异化就成为必然,而且程序越复杂,当事人付出的成本就越大。

  记者:申虎生被判有罪是发生在1991年,而《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是在1995年,因此,尽管申虎生被宣告无罪,但他现在拿不到国家赔偿,这也是目前他仍然在争取的目标,您如何看待这一问题?

  孙伏龙:关于国家赔偿,本案拒绝赔偿的理由是错案发生时间在现行《国家赔偿法》之前,法无溯及力,但我们可以更进一步思考一下,国家赔偿法之后的再审一审、二审都是发生在1995年之后,而且也判处申虎生有罪,这样的结果难道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吗?从一定意义上说,国家赔偿立法的完善和法律的实施异常重要,因为如果错误已经认定的前提下,受害者还得不到赔偿,则司法制度和国家公权力的声誉将受到致命的伤害!因此,我个人认为,申虎生应当得到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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