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车不得转让私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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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2:28 重庆晚报 |
本报讯昨日,我市出台《重庆市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暂行办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个人。 汽车报废后,拥有单位或个人先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领取《机动车报废证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该证回收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 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必须拆解报废汽车,回收的报废营运客车应在公安机关监督下拆解。拆解的发动机、前后桥、变速器、方向机、车架(统称“五大总成”)应作为废金属,交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 拆解的报废汽车其他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须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 记者李伟网络编辑:李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