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时申报须负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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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3:53 深圳商报 |
【据新华社北京11月8日电】(记者江国成周芙蓉)《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另外,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