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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干区“多合一”建筑治理消防技术要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5:08 今日早报

  一、耐火等级、防火区域与平面布置

  1、除屋顶外,其余建筑结构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2、建筑内不应设置夹层(阁楼)。

  3、严禁在农居房地下室、半地下室设置车间、仓库。

  4、严禁在农居房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5、厨房应当按照独立防火单元设置,厨房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厨房内液化石油气量贮量不应大于15公斤,严禁煤饼炉与燃气灶混烧,不得在车间、通道等公共区域摆设燃气灶、煤气瓶。

  6、自备柴油发电机、锅炉房的,应当满足《浙江省“多合一”建筑消防安全整治标准》(浙公通字[2006]75号)的有关要求。

  7、住宿区与生产、仓储区之间,应处于同一建筑的不同楼层或同一楼层的不同防火分区。

  8、住宿区房间内装饰的顶棚、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小时的非燃烧体材料,且隔墙应砌至楼板底部。

  二、安全疏散

  9、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50平方米或同一时间生产人数超过20人的厂房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均应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

  10、住宿区域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楼梯在底层处应直通室外,不得穿越生产、储存区域。

  11、除楼梯间的门外,楼梯间的内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12、室外疏散楼梯结构应安全可靠,不得毗邻其他建筑物、构筑物;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楼梯净宽不小于0.9m,栏杆扶手高度不小于1.1m,倾斜角不大于45度。

  13、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外廊、屋顶连廊和楼梯间内不得堆放物品。

  14、住宿区建筑外墙严禁设置防盗、广告牌等影响人员紧急逃生的构件。

  三、安全设施

  15、生产(仓储)区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和安全出口指示标志;住宿区的疏散走道、楼梯间应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

  16、车间、仓库内每75平方米配备4kgABC灭火器一具,宜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每间宿舍均应配置灭火器材。

  17、电气线路应穿金属管或阻燃型硬质塑料管保护,电器设备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灯具不得紧贴可燃物或用可燃物遮挡。

  18、宿舍内不得使用电炉、电茶壶、热得快等大功率电器设备及60瓦以上大功率照明设备,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使用明火。(09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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