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死刑 必须慎之又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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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6:08 中国青年报 |
本报北京11月8日电(记者崔丽)“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要以如履薄冰、战战兢兢的审慎态度,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审判权,不屈从任何压力,严格死刑条件,严格诉讼程序,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今天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以这样一段话表达了对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决心和信心。日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由最高人民法院全部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肖扬说,做好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工作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 “当前,我国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文化条件尚不具备。”他说,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就是要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要继续坚持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同时要注意充分运用死缓制度,发挥既能够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 肖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公正、高效地审判死刑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