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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补偿不是社会保险 职工在工会帮助下成功维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8:32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毛秋雁)柳州市针织总厂改制后,王女士转到该厂成立的另一家企业工作,并将所有的劳动关系一并转入。退休时,该企业以王女士得过针织总厂破产时的补偿金为由,拒绝为王支付医疗保险金。在柳州市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帮助下,王女士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女士从1996年开始在柳州市针织总厂工作。2000年10月,针织总厂改制,总厂随

后又成立了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同年11月,王女士转到了这家制衣公司工作,制衣公司仍沿用原来针织总厂的合同,甲方(公司)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乙方(职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包括失业、养老、工伤、医疗、女工生育等项保险费用。

  2005年,王女士所在原企业———柳州市针织总厂破产,作为企业的老职工,王女士得到了1万多元的经济补偿金。今年6月,50岁的王女士退休,根据《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参保为在职人员,2004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在办理医疗保险关系“在职”转“退休”手续时,参保单位应为其一次性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但是办理完退休手续后,王女士了解到企业并没有为她一次性缴纳近7000多元的医疗保险费用,多次和企业交涉无果。当月,王女士找到了柳州市总工会职工维权中心,总工会指派了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帮她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7月27日,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此案。

  近日,柳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了裁决书,仲裁委认为,根据有关法规,针织总厂支付王女士的经济补偿金并不能免除制衣公司为王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王女士为制衣公司的职工,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公司已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意味着制衣公司有为王女士缴清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义务。

  昨日,记者联系了该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代表,该董事长表示,公司将在11月底为王女士缴清医疗保险费。编辑:王香菊作者:毛秋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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