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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所得12万以上须自行申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8:38 法制日报

  本网北京11月8日讯 记者陈晶晶 国家税务总局今天发布消息,《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日前已由该局下发,办法明确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等五种情形下,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否则将承担责令改正、罚款等相应法律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就纳税人如何自行纳税申报以及个人不申报应负哪些法律责任做出明确规范。

  这五种情形包括: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

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其中,符合第1种情形的纳税人,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符合第2至4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第5种情形将另行规定。

  据了解,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随后,国务院通过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并授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由于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办法,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前,法律没有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的义务。因此,对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个人又未申报的行为,除了对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扣缴义务的行为予以处罚,对个人追缴应纳的税款有明确规定外,对个人不申报的行为应负法律责任较难界定。此次办法出台,将有利于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同时也有利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收入的调节力度。

  (责任编辑:杨凯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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