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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立法意外产生副产品,专家给出根治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09:07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记者李学芹

  【金陵晚报报道】出台一项地方法规,绝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据悉,从2004年起,张振亮等人通过招投标获取江苏省信息化立法项目后,就多次南下北上进行相关调研,并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对草案一改再改,其中涉及不少焦点话题。

  焦点一:地下空间是否要拍卖

  信息化条例为何要涉及地下空间权问题呢?张振亮解释,信息管道是各信息运营商开展信息服务市场竞争的物质前提和基础,然而,由于历史的原因,主导电信运营企业占有绝大多数的管道资源,其中不乏闲置多年的空余管道资源。基于市场竞争的需要,他们并不希望自己的竞争对手获得使用权,新兴运营商只好反复掘路,自建管道,形成马路拉链。此外,信息管道资源是不可降解的资源,越来越多的空间管道除了给城市建设带来烦恼,而且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要根治这一问题,就要关注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直接涉及到地下空间使用权立法。据悉,深圳已经起草了《深圳市城市地下空间使用条例》,并进行了相关实践。

  张振亮等人在广泛调研后认为,可以根据现有的房地产权的法律规范来创立信息管道产权登记制度。

  焦点二:是否立法学术界有争议

  张振亮告诉记者,在法律界确实一直存在着两种声音,一种是条件论,如范健的观点;另一种是不能唯条件论,可以先制定一个法规,然后在技术发展的过程中,逐渐调整相关条款。后者的理论依据是,目前网络信息迅速发展已经深深地影响到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很多焦点问题,但由于法律的缺位,暂时得不到解决,这一情况又滋长同类事件的反复、更高频率的出现,社会影响非常恶劣,人大代表不断呼吁,具备了立法的基础。于是,在国家法处于盲点的基础上,不少省份都在酝酿出台地方法,在此背景下,江苏信息立法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据张振亮介绍,国务院信息办也鼓励各省先行立法,因为地方法规的条款内容,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得失,也可以为国家立法积累经验,为国家法的出台作好铺陈准备。

  到底哪些网络语言有人身攻击之嫌呢?即日起,本报特别开通侵权网语征集热线:84686500,电子邮箱:haluobaby@sohu.com,欢迎读者来电来邮发表意见。记者将把有关内容反馈给立法专家委员会。

  (编辑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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