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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挎包用一次便损坏 商家称特价品不退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11:27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叶虹)《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经施行了将近一个月,不过昨日仍有消费者向本报投诉称,购买的一个特价挎包不到5天拉链就坏了,但是商家却以“促销商品不予退换”为由拒绝退货。

  据了解,《办法》已明文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对此,东莞市消委会表示,如属商品自身质量问题,商家有义务为顾客退换商

品,消委会在处理该类投诉时仍以协商为主。

  新挎包只用一次拉链损坏

  市民刘小姐于11月2日在好又多东莞店一楼某专卖店处购买了一个特价49元的挎包,11月6日,刘小姐第一次使用该挎包时,发现拉链很难拉合,刘小姐稍一用力,拉链坠子竟然掉了下来。次日,刘小姐赶到该专卖店要求即时进行维修。但是店员称自己不会维修,需等专业人士前来,至少需要一天时间。刘小姐认为这是商品自身质量存在问题,而且住所离好又多路程较远,不想因此再跑一趟,便要求店员更换一个新包。“这个挎包已经是最后一个,没有货了。”该店员说。

  刘小姐随即要求,要么另换一个同等价钱的挎包,要么退货。但是店员以“以特价商品不予退换”为由坚决拒绝,并称这是公司的规定,刘小姐无奈只好妥协。

  在刘小姐提供的购物小票上,记者留意到,小票上写着商品的单价为178元、特价49元,此外,还有一行用印章盖上去的“促销商品无退换”的字样。

  消费会:商家有义务为顾客退换商品

  据了解,《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已于上月15日正式施行。《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零售商亦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记者随后向东莞市消费者委员会邓国平秘书长进行咨询,邓秘书长称,根据相关规定,在商品自身质量有问题的情况下,不管商家事前有无打出“特价商品不予退换”的声明,都是有义务为顾客退换商品的。

  邓秘书长称,商家这种以特价为由拒绝退货的声明,是对消费者寻求合法权益设置障碍。

  “不过,由于零售商品没有列入‘三包法’规定的范围内,所以较难强制商家进行退换货,而且在商品质量上,也难以证实是否商品自身存在问题,去检测又需花费不少时间金钱,消费者也未必愿意。”邓秘书长称,如果刘小姐进行投诉,消委会在处理时将仍以协商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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