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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列"机要费"案共犯"违宪"?台法界众说纷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09日16:38 人民网

  人民网11月9日电“国务机要费”侦结,陈水扁夫妇被检方认定为贪污共犯,承办检察官陈瑞仁二度侦讯陈水扁的刑事程序,被不少人批评“违宪”,岛内有法界人士甚至认为,台北地院应以“公诉不受理”的法式,驳回受理“国务机要费”案。但也有法界人士持完全相反的见解,认为陈瑞仁并无“违宪”问题。

  据台湾《联合晚报》报道,对于陈水扁表示愿放弃“刑事豁免权”,美国《纽约时

报》引述民进党国际事务部主任陈重信说法指出,“刑事豁免权”属台“总统府”所有,要放弃须经法律程序,非陈水扁可单独决定。再者,“国务机要费”案中被起诉的吴淑珍受审时,陈水扁身为“总统”,也不能以证人身份出庭。

  台湾部分法界人士表示,台湾“宪法”第52条的“总统”“刑事豁免权”制定的目的,在确保“总统”的职务和行使,并维护台湾政局的安定,以及对外关系的正常行使,保障的对象是“总统”这个职务,并不是陈水扁个人。

  这位法界人士说,陈水扁放弃他的权利,甚至不请律师在场,已先犯了致命的错误,而承办检察官陈瑞仁忽略了相关法条意旨,将导致司法角色的政治化,更可能因此卷入“违宪”的争议,以及政治的纷争之中。

  而认为陈瑞仁检察官讯问陈水扁并未“违宪”的法界人士表示,台湾“宪法”第52条的规定,是保障“总统”“在位”时不受刑事起诉,但并没有规定检察官不能将其犯罪事实,详列在其他共犯的起诉书中。

  法界人士表示,陈瑞仁在起诉书中,对于陈水扁涉案部分,以陈水扁所涉贪污及伪造文书罪嫌,因受相关法条保障,待其经“罢免”或解职后再行诉究,陈瑞仁此举并未“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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