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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心蛋”事件维权成本谁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15日12:16 信息时报

  “瘦肉精”事件已有治罪的前车之鉴,“红心蛋”事件的主要责任人显然也逃不出刑法的制裁,这是法治的必然途径。不过,北京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对这个事件中关于消费者赔偿的说法让人有些不解。

  据介绍,消费者申请索赔的必要依据之一是有购物小票;其次要有红心咸鸭蛋的确含有苏丹红Ⅳ号的权威检测证明;还必须持有由医院出具的有效证明……如此一来,权威检
测证明的高昂费用就会让消费者望而却步,消费者维权的可能性几乎为零。

  如果“红心蛋”事件是一起普通的民事侵权案件,根据“谁起诉,谁举证”的一般原则,上述说法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是,现在“红心蛋”事件的主要责任人已经被刑拘,说明“红心蛋”事件是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根据刑事案件由国家追诉的原则,消费者因为“红心蛋”事件犯罪行为受到的伤害是国家司法机关必须查明的犯罪危害后果。如此,“红心蛋”事件消费者的

维权成本就已经转化为司法成本,完全应该由国家买单。

  我国刑诉法设置了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按照规定,司法机关在解决“红心蛋”事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必须解决因为犯罪行为对消费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红心蛋”事件涉及的赔偿面广,既然司法机关必须查明案件的危害后果,不如做个顺水人情,由检察机关代表广大受害的消费者提请附带民事诉讼,这或许是一个可以弥补我国法律缺陷的非常有益的尝试。

  (作者系江西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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