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无博弈则不缴费”符合程序正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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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2日00:12 红网 | |
以卡拉OK经营业主为会员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在国家版权局的卡拉OK版权费收费标准公布后提出质疑,日前公开发表声明:该协会会员不接受国家版权局公布的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取标准,不向中国音像协会支付卡拉OK版权使用费。(11月21日《南方都市报》) 11月9日,国家版权局已经公布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12元/包房/天的收费标准,而广州也被列为收费试点城市。此番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公开对卡拉OK版权使用费说“ 卡拉OK经营业者有义务向著作权人缴纳版权费是不容质疑的,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的态度是:不是不愿缴费,而是要缴的明白。因为著作权属于私权,版权使用费应当是权利人与卡拉OK业主自由协商、自由合意的结果。据此,国家版权局与中国音像集体管理协会根本没有权利单方制定标准,然后强制性地交由缴费者遵照执行。在法律的框架内,如果你有单方制定标准的权利,我当然就有单方拒绝执行标准的权利。在法律面前,权利人是互相平等的,两者达不成契约,出路只有一条:咱法庭上见。 本来,公开博弈应该安排在收费标准出台之前,但是公权力有意或无意地忽视了这一点,因而私权利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自己争取到博弈的机会,这正是德国法学家耶林所倡导的“为权利而斗争”——不仅是对自己的义务,更是对社会的义务。一定意义上,广州文化娱乐业协会的公开拒绝,不仅是在以不畏惧不妥协的姿态全力维护私权,更是在宣告:任何权利都不应该被忽视,都应该无条件拥有参与博弈的机会。 在我看来,这无疑是对程序正义的必要补救。如果但凡公权制定的规则,公众就必须遵守,而没有任何公开博弈的机会,无论其结果是否正义,至少在程序上是非正义的。我们知道,程序正义要优于结果正义。所以,国家版权局制定的收费标准,只要有任何一方不接受,那就不应该具有法律效力,而是必须重新接受法律的公正审判,“无博弈则不缴费”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 对民而言无权利就不应有义务,和“无代表则不纳税”一样,“无博弈则不缴费”是卡拉OK经营业者的天然权利。一定程度上,“行政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正是缘于公开博弈的机会因被人为剥夺而大量缺失之故。在法律的框架内,权利主体公开拒绝未经自己参与博弈的强制性规定,能够有效驱除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部门自定规则,这是一个不小的法治进步。 稿源:红网 作者:舒圣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