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从数据的情况看《艾滋病预防治疗条例》的缺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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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8日09:44 四川在线 | |
从数据公布的情况看中国《艾滋病预防治疗条例》的缺陷 应该说,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艾滋病预防治疗条例》在中国艾滋病防治历史上具有重大的意义。 这个条例把握了艾滋病防治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的总体思路,在宣 《艾滋病预防治疗条例》从保护广大公众的健康出发,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对容易感染艾滋病病毒危险行为的人群进行行为干预、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提供关怀和救助、要求“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协调艾滋病防治与禁毒戒毒、打击卖淫嫖娼工作、推广使用安全套、用美沙酮吸毒对成瘾者实行替代治疗,较好的体现了对中国艾滋病防治的重视程度和务实做法。 但是,我得不指出,《艾滋病预防治疗条例》还是有明显缺陷的,尤其是在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方面。 艾滋病的传播,与人的行为密切相关,能否控制艾滋病传播的社会行为因素,是艾滋病的防治的关键,虽然政府的积极主导对于艾滋病防治也非常重要,但至少到现阶段为止,防止艾滋病蔓延终究还主要靠人们控制自己的社会行为。 就象政府不可能干预所有家庭的食谱一样,政府也不可能完全控制那些导致艾滋病蔓延的社会行为。那么,让人们及时的、准确的了解中国爱滋病传播的现状、及时了解相关的准确数据,让更多人们更深刻意识到爱滋病的危害性、爱滋病蔓延的严重性,从而不得不更谨慎的控制自己的社会行为,应该是防止艾滋病蔓延的重要手段。 可惜的是,《艾滋病预防治疗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人们遗憾的发现,许多主管职能部门关于爱滋病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含糊其词,躲躲闪闪的,不少的数据残缺不全、缺乏及时性。 比如,卫生部新闻办公室2006年11月22日通报的我国艾滋病流行现状。费解的是,反复的看了这个被称之为“我国艾滋病流行现状”的通报以后,却找不到“现状”的主要数据,这个“流行现状通报”在分析“2006年1-10月报告的、且已开展个案流调的感染者”个案时,仍然惜墨如金,未能顺便透露一下今年1-10月的“现状”。 这样,必然会影响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影响整个艾滋病防治工作。因此,建议对主管职能部门将全国关于爱滋病的重要信息和数据通报(比如:对总检测数量、总百分比、分类检测数量、分类百分新增总数、累计绝对总数等)加以明确规定,逐月公布,让人们及时、准确的了解中国爱滋病传播的现状和准确数据,让更多人们更深刻意识到爱滋病的危害性、爱滋病蔓延的严重性。 顺便值得一提的是,最近被新华网中国经济网中国新闻网等多家官方网站引用的消息:北京市卫生局局长金大鹏2006年11月20日通报的2006年北京市艾滋病疫情情况为:“根据疫情统计、监测资料分析,感染者多集中在有高危行为的人群中,其中吸毒人员中感染率为39.2%,在高危性行为的人群中为26.7%” ( 请注意,这里说的是“吸毒人员中感染率”和“高危性行为的人群中”的感染率!这个“吸毒人员中感染率”和“高危性行为的人群中”的感染率也高得太离谱了吧?是媒体的错还是北京市卫生局局长金大鹏的错?) 而卫生部2006年11月22日:《我国艾滋病流行现状》通报显示为:2006年1-10月报告的且已开展个案流调的感染者中,吸毒和性传播是主要途径,分别占37.0%和28.0%,(请注意,这里说的是感染者中感染途径以静脉吸毒为主的和通过性途径和血液途径感染的分别的百分比!) 虽然北京与全国的情况肯定有差异,但是,决不会这样的悬殊! 报道这个所谓的“吸毒人员中感染率为39.2%,在高危性行为的人群中为26.7%”数据(北京晚报用的是这样的标题——《北京艾滋病仍呈低流行趋势......》 面对这样的说法和数据,我能说什么?想说什么呢? | |